4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首次审议备受社会关注的反洗钱法草案,这部法律草案旨在通过预防和监控,有效遏制洗钱活动以及走私、贩毒、贪污受贿等与洗钱有关的上游犯罪。
■三因素催生反洗钱法
日渐突出的洗钱问题、防控洗钱活动的迫切需要和加强国际合作催生了反洗钱法的诞生。
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洗钱问题日渐突出,不仅破坏着中国的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冯淑萍就反洗钱法草案作说明时说:“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当前,洗钱活动越来越具有跨国(境)特性,并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依靠一个国家力量难以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行为,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建立反洗钱监管机制
草案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管理职责,各方应相互配合。同时,草案注意与现行有关法律和做法相衔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并对反洗钱信息中心的具体职责进行规定。
为监控携带大额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的洗钱行为,草案特别规定,海关有责任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义务
草案规定,今后有反洗钱责任的单位除银行外,还将包括保险、证券机构等金融机构以及房地产销售商、从事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
为保证反洗钱制度和职责的落实,草案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同时建立客户身份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客户提供服务。针对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草案还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为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反腐败,草案特别规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职人员重点进行身份识别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的监测。
此外,草案专章规定了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对反洗钱信息交换和司法协助的途径和方式作了原则规定。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06-04-26 第0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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