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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石家庄市政府发布《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其效力自动终止,确需继续实施的,应提前六个月进行评估并重新修订。”
我们常常能在法律条文中看到“本法自某年某月某日开始施行”的字样,却较少见到规定最长有效期的情况。这种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整部法律或其中某些条款失效时间的规定,被学界冠名为“落日条款”。太阳的升与降有自然规律,法律的立与废也该有制度规定。
以“落日条款”形式规范红头文件,好处不言而喻。一来能较好地避免某些规范性文件一经制定施行便有始无终的现象屡屡发生,促使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执法依据,制定新规则。二来明确规定失效期限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是一颗“定心丸”。
红头文件有了“落日条款”,立法者却不能完全为其左右。一个文件的有效期为多长,是制定者在文件出台之初对未来形势作出的初步判断与预测。既然是预测,难免会与真实情况相左,这就需要立法者对社会形势有清醒的认识,适时调整。如一个红头文件规定了五年的有效期,在施行到第三年的时候或者有与之抵触的上位法出台、或者社会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预期,这时这个文件不仅不能促进发展,反而制约了进步,就要及时修改,不能僵化死板地等到五年到期。
该规定还明确规范性文件在经起草部门通过后、公布前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在10日内审查完毕并反馈意见;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不得发布等。设置这些前置审查程序,等于给红头文件戴上了“紧箍咒”,避免了规范性文件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时再行纠正的被动局面。(郑秋 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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