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立法聚焦>>立法动态 2006年12月27日11:21


 

第一解读:保险随人流动  劳动合同法草案十看点

中国人大新闻网

编辑:常红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草案被提请二次审议。围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草案做了多处重要修改。今年3月20日至4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19万多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对适用范围、企业规章制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短期化、服务期、竞业限制、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经济性裁员、集体合同、劳务派遣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十多个方面的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让更多的“飘一族”的普通劳动者受益。

    
   ◆养老保险账户突破地域限制,随人一起流动。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争议有法可依。 须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严格规定试用期限和长短,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80%。拖欠工资需付50%到100%的赔偿金。

养老账户随人一起流动

事业单位也需签劳动合同

  
   焦点:
草案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有关专家指出,这虽然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但具有前瞻意义,意味着将来制定社会保险法时,要明确“社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

  据了解,现在社会保险实行地方统筹。比如,某人今年在广东打工,明年到江苏打工,今年的社会保险费就留在了广州,如果不发给其本人,他到了江苏就要另外登记,但是如果发给本人,又违反了社会保险的社会共济原则。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可以克服这些弊端  

 

    焦点: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合同一个月内签订

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焦点:草案首次审议稿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这样规定无法操作,也不一定利于劳动者。草案修改为: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两倍的工资。

焦点: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非常突出,损害劳动者权益。草案提出,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的。

  拖欠工资要支付50%至100%的赔偿金

   严格规定试用期限时间
  
    焦点:
二次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焦点: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劳动者反映强烈,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应当缩短试用期的期限。

  根据这一意见,修改后的草案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竞业限制人员只限于高端劳动者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80%
焦点:对于备受关注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问题,二次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国家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焦点: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劳动者反映强烈,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应当缩短试用期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裁员20人以上需听工会或职工意见

重大规章制度等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焦点: 为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进行经济性裁员,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条件等作出了严格限制。

  草案规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草案规定,裁减人员时,四类劳动者被要求“优先留用”: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焦点: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用人单位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发给劳动者。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少于二年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80%
     焦点: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应依法续签劳动合同。毫无疑问,签订劳动合同,明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禁止用工单位自设劳务派遣公司搞“内部派遣”,“用工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在待遇问题上,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  

    焦点:同工同酬理应成为检验劳动合同法“成色”高低的关键性条款。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不同用工形式人员之间收入差别很大。

    草案明确规定了“同工同酬”原则,用人单位未在办理用工手续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待遇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待遇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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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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