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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您认为国家出台就业促进法草案,有何重要意义?
贾俊玲:《就业促进法》现在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大家对这部法律都非常关注,尽管大家对这部法律条文上比较原则,我认为出台这样一部法律,还是非常必要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从体系来讲,是比较系统和全面的一部法律。一共是8章64条。这部法律是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全面、系统的规范促进就业的这样一部法律。它的法律效力如果将来颁布的话,可能它的效率会比较高。
这部法律征求意见,现在已经有几千条意见,大家普遍感觉不太具体,比较原则。我想如果有些条文能够更具体些,当然会更好。法律如果颁布以后,今后在具体制定条例,实行这部法律的实施细则,或者是地方性法规等方面可以作为一个很重要的依据。比如针对就业歧视,就可以制定和颁布反歧视的单行法规。
确立的促进就业的协调机构涉及的不是一个劳动部门,可能要涉及各个部门的工作,不能只靠劳动和人事部门,实行积极就业政策时,就会涉及到政府财政、经贸、银行、税收、教育、工商还有社会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这样一些社会团体等等。所以就需要有协调机构,草案提到,国务院要设立促进就业协调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相应设立协调机制。”
记者:这部法律草案还存在什么问题,还需要怎么完善?
贾俊玲:当然这部法律还需要修改,更好地修订完善还是需要的。比如说,能不能在制定这部法律立法依据上是不是把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权写上去,作为一种立法依据。
另外,草案里一些条款可以作为原则性的规定,将来在制定条例的时候,有一些条款内容可以在规范得再具体些。比如说,这部法律是明确提出将就业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国家财政。在促进就业方面,国家预算能够有多大比例?我们国家现在地区不平衡,各省、市经济发展也不平衡。这个比例如果不能够有一个明确的、简单的比例的话,还可以搞一个幅度的,比如说百分之几个到百分之几,从经济发达地区到不发达地区,给一个幅度性、选择性依据。再如减免税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税,减免的幅度有多大?能界定一下会更好。
此外,关于法律责任,现在制定的法律法律责任方面它主要还是对国家促进就业当中的管理方面的工作维持市场秩序方面,这个方面规定了一些责任。比如说劳动部门,中介机构,中介活动,招工手续,规定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这主要是国家作为管理工作,或者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这方面规定的。具体的就业当中,比如说反歧视问题,应该是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些法律时,要不要承担责任,像在这些方面都没有规定。
记者:《劳动合同法》将要进入三审,两法在解决的就业问题上有没有重合的地方?
贾俊玲:它和《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在于,《促进就业法》主要是没有就业之前的一些规范,《劳动合同法》,是有了工作以后,在签定劳动合同时所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情况,两部法有阶段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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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将成政绩考核指标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草案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草案提出,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详细
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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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性别、年龄等就业歧视
对于就业歧视问题,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详细
应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目前草案针对就业歧视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强建议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使有关规定更加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汉民也表示,目前就业促进法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等问题上显得有些“软”,还要好好修改。
“受歧视的内容不仅仅是草案所列的内容。大学毕业生因为毕业学校不同,也会受到歧视。许多企事业单位喜欢要外地院校的毕业生,或者只要重点院校的毕业生,这让其他毕业生很苦恼。”
在实际操作中,性别歧视也很厉害。“许多单位都喜欢要男的,不喜欢要女的。因为女的结婚后要生小孩,工作可能受到影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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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职位骗人最高罚5万
草案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政府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
” >>详细
公共就业机构应当免费
草案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规定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的服务项目。
草案还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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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草案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详细
建立就业政策支持体系
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草案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等;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等。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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