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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厅:物权法界定时限是否可减轻过渡期“阵痛”
  2007年04月30日08:46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人民广播电台高级编辑华岩

  

  话题背景:

  今年10月1日即将实施的物权法备受关注,由此引发的“逼迁狂潮”以及突击变卖车位等事情频见报端。物权法实施后,开发商不能随意征用、拆迁居民住宅,而且停车车位的所有权也将不再由其单独决定。有人认为目前是物权法生效前的空当期,物业、开发商钻法律的空子,没辙;也有人认为,有关部门不应对此袖手旁观,应出台相关规定维护百姓权益。

  界定时限可减轻过渡期“阵痛”

  突击变卖小区车位等现象,究其原因,还是利益使然。相信立法者也不愿看到这样的状况:一部用于平等保护合法私有财产的法律,在正式实施前,却成为某些利益群体进行突击侵权的动力。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在实施之前的“空当期”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社会“阵痛”,难道我们的立法者看过听过后,不痛心吗?看着媒体上的相关报道,除了一声叹息,相关政府部门真的就没辙了吗?

  笔者以为,无论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是立法部门,对“空当期”可能出现的状况,完全能够预见,对于关切百姓利益的问题,有责任出台相应的过渡性规定,充分保障百姓的合法权益。

  在现有状况下,笔者提供两点建议仅供参考。首先,对于已签订的协议,还是按协议规定的标准、条件执行下去;没有签订协议的,完全可以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提高标准和条件来跟开发商谈判,如果开发商不让步,可等到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再商谈。其次,对即将被征用的土地上突然冒出的“隔夜房”、简易棚以及扦插的树苗等,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通告,界定时限,明确对何时建的房、种的树苗等予以承认,何时种植的不予承认。这个做法,在许多地方的征地、拆迁过程中都实行过,群众比较满意,社会效果也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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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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