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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退出提前三个月告知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正式公布,并从2008年3月3日至3月14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等内容。
其中,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草案规定在解除合同三个月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
该征求意见稿中还首次增加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联席会议主要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事项。
(张砥整理)
《人民日报》 ( 2008-03-19 第14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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