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围绕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首次立法听证会在北京举行
■从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已有12部法律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不少普通群众积极建言
82宪法
82宪法修改草案是改革开放后第一部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历时4个月,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法律项目。
[背景]
1980年,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启动修宪。1982年,历时两年多起草的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这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
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影响之广,与1954年全民参与的宪法草案大讨论堪称姊妹篇,成为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的范例。讨论时间持续了整整4个月,比1954年宪法的全民讨论还长了一个月。宪法草案公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收到了大量的群众来信。
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新宪法以高票通过,并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法律项目。
[亲历者说]
对宪法修改草案我提出4条修改意见,发出信后担心太慢,又发了一封约200字的电报。
王银祥 内蒙古呼和浩特制锁公司工人
我觉得我是出于一种责任感,也是一种追求,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宪法修改草案交由全民来讨论,广泛征求意见,我觉得有必要把我想到的、我认为是重要的问题提出来。考虑成熟后,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开幕以前,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去一封信,提了4条修改意见,包括要节约和珍视土地、鼓励公民提合理化建议等。其中节约和珍视土地的建议在修宪草案中有体现。
信发出后的第二天,为了使自己的建议更快地送达,我又发了一份近200字的电报,花去了当时月工资的1/4。
村委会组织法
在绿色田野上经亿万农民试行10年后修订。立法机关收到的群众来信541件,其中近一半来自农民和乡村干部。
[背景]
1998年的中国,有9亿农民、380万村委会干部和90万个村委会。此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试行10年,扩大了基层民主。在10年实践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并于1998年6月26日将修订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草案公布后,农村干部群众积极参加,一个多月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人民来信541件,其中近一半来自农民和乡村干部。
[亲历者说]
第一次看到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我们不但认真学还认真“找”,找一找法条的修改有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
魏学忠 时任河北省藁城市梅花镇党委副书记
记得那是7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公布了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座谈会,向村民、村委会主任、镇书记、民政人员等征求意见。我作为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参加了这次座谈。
在会上,我提了好几点意见和建议。比如,要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对法律加以完善;直接选举好,但要注意避免一些问题;妥善处理村委会与党支部及乡政府的关系等等。
1998年11月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通过了。当第一次看到它时,我们不但认真学还认真“找”,找一找法条的修改有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你别说,还真发现了好几处,虽然都不是原原本本照我们说的来改。但能为制定这部事关9亿农民的法律出点力,高兴!
婚姻法
当时参与立法人数最多,提出的意见最为广泛,也是人民群众第一次通过互联网参与立法。
[背景]
2001年1月11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婚姻法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截至当年3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群众来信来函3829件,后来又陆续收到一些,大约共有4000多件,通过报纸、期刊和网络等媒体也收到数以千计的意见。来信者中,年龄最大的90岁,最小的仅有13岁。公众对原来的婚姻法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提出了意见。这次征求意见是当时参与立法人数最多的一次,提出意见最广泛的一次,也是人民群众第一次通过互联网参与立法。
[亲历者说]
对比修订后的婚姻法,虽然我的三点意见并没有被采用,但能参与立法,已经打心眼里高兴了。
周经伟 江西上饶市信州区司法局基层司法办主任
4年前的1月12日,我从报纸上看到了期待已久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全文。我是自学考试法律本科毕业,对于法律有一种天然的热爱,尤其是在从事了十余年法律工作、办了300余个案件之后。这次征求意见,让我热血沸腾,立刻给自己下了一道“参与令”。
借助平日的积累,在动笔前我又专门阅读、参考了大量法学家的文章及专著,最终形成了三点修改意见:应将直系姻亲列为禁婚之列;应增加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离婚诉讼中的法定条件应考虑可操作性。写好这份意见,我邮寄给了全国人大和人民法院报,还专门又发了一份电子信件给中国人大新闻网。
对比修订后的婚姻法,我的三点意见并没有被采用。但看到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能倾心听民意;看到作为一名普通公民能参与立法,打心眼里高兴。
物权法
公民不仅提出不同看法、意见,更多的是在其后附加了立法建议,通过互联网参与立法者占绝大多数。
[背景]
物权法是一部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于2005年7月10日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修改,提请今年年底前召开的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视情况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这次公民参与立法的突出特点是:公民不仅提出不同看法、意见,更多的是在其后附加了立法建议,甚至附上了自己在实际生活中所遭遇的具体事例;通过互联网参与立法者占绝大多数。
[亲历者说]
我认为,这次征求意见从决策到具体实施都是成功和切实有效的,不仅是推进我国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而且本身就是一次很好的普法。
柴春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杂志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
草案公布后,出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敏感和专业积累,我立即着手起草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意见,并进行了多次补充修改,总结为32条意见,一并寄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工委收到后,很快通过电话与我沟通。
我提的意见有一条是“总则规定不能涵盖分则内容”,如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我认为,政府的征收、征用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行为,由之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双方之间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是不平等的,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而在草案中,涉及征收、征用、补偿等情形的法条还有不少,用“平等主体”概括不够确切。为此,建议删去“平等主体”的限制。
我认为,这次征求意见无论从决策到具体实施都是成功和切实有效的,它不仅是推进我国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而且本身就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对于保障物权法的立法质量、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意义重大。
《人民日报》 (2005年09月27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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