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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未签劳动合同视为无期限合同 (2)
劳动合同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议,明确规定合同分歧将采纳有利劳动者解释
  2005年12月26日08:26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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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观点 劳动合同法草案主要起草者之一郭军指出

  劳动者不签合同也受保护

  昨晚,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郭军接受了本报采访。作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他表示,草案旨在通过相关条款和制度设计,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规范劳务派遣和非正规就业,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督促企业履行职责

  郭军说,无论1994年制定的劳动法还是现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都强调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目的是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

  郭军指出,当前我国很多非公有制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处于非法状态。而受执法能力所限,劳动保障部门很难对各个企业的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全面有力的监管。为此,没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一旦发生争议容易逃避责任。

  郭军指出,为督促企业履行签订劳动合同职责,这次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告知义务。最值得肯定的是,草案规定如果企业和员工没有签订合同就视为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这个设计非常巧妙,让用人单位不得不签订劳动合同。”

  鼓励签订长期合同

  郭军指出,劳动法确定了三种劳动合同期限,即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当前很多用人单位“用新不用旧”,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极为突出,劳动关系处于经常性变动之中,职工对企业没有归属感。

  草案为此规定,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给予职工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金。比如,一年一签的合同,终止合同时需给予职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续约就可以暂时不交。如果签订5年以上,补偿金可以减少。同时,在企业经济性裁员问题上,草案规定有固定期限的解雇条件要大大严格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签订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确定门槛

  郭军指出,在一些临时用工领域劳动力派遣非常普遍。

  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被派遣的劳动者很难和劳动力派遣单位签合同,也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无法参与到用人单位的管理中。

  郭军认为,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对劳动者个人和国家都有损失。本次草案对劳动力派遣单位进行了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的备用金,这样出现问题可以启动备用金。

  郭军强调,草案规定了劳动力派遣单位应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同时规定了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一旦派遣单位或者接受单位任何一家出现问题,也都不会影响劳动者维权。”

  竞业限制要有补偿

  近期,掌握微软核心技术机密的李开复博士突然跳槽到Google,微软因此起讼,指控李开复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本次草案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同时明确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即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郭军指出,为防止“竞业禁止”被企业滥用,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这样权利和义务才对等。”

  在竞业禁止的期限问题上,郭军认为,要将补偿数额和禁止的年限挂起钩来,规定每约定一年的竞业禁止期限,就支付劳动者一年的补偿。郭军同时希望,草案能进一步限定“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界定。

  (采写/本报记者 廖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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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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