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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实录
义务教育法修订:明确政府对经费全额保证的责任
  2006年03月27日10:20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经费保障是义务教育发展的基础。虽然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但义务教育经费短缺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此,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从多方面对经费保障作了规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底审议这一草案时,常委委员们对这一问题也极为关注。

  “我国几十年来义务教育经费都处于十分紧张的状态。如果这个法能够贯彻实施的话,这种状态就基本上能够结束了。”

  ———柳斌委员

  作为一位老教育工作者,柳斌委员看到这个草案以后“很高兴”。我们国家几十年来义务教育经费处于十分紧张的状态。如果这个法能够贯彻实施的话,这种状态就基本上能够结束了。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法的出台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义务教育经费将由前一个时期的义务教育人民办,转向义务教育由政府财政预算来保障。再就是义务教育将由以前的收费义务教育转向逐步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历史新阶段。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方面,这次明确提出,由“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管理以县为主”。这就保障了经费能够纳入省、市、县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从而得到落实。一些困难的省,则可以从中央得到转移支付。此外,义务教育经费单列,中央和省的转移支付经费直接通过国库拨到学校,这些措施都有利于经费不被挪用、不被截留,能够到位,也有利于增加经费运作的公开透明,接受审计监督、接受人大监督、接受上级政府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解决义务教育经费问题,是这次法律修订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所以应该明确政府全额支持的责任,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

  ———侯义斌委员

  在审议中,许多委员提出,应在草案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规定,由政府全面保障义务教育经费。

  “现在教育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之一是经费投入不足引起的,”侯义斌委员提出,去年中央投入教育经费到位的有244亿,只占年初预算的76%,其他的所有经费都超了,惟独教育经费没有完成。解决义务教育经费问题,是这次法律修订当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所以应该明确政府全额支持的责任,政府必须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

  蒋祝平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关于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按比例分担农村地区教师工资的有关规定。

  他说,教师工资是当前义务教育投入总经费的最大一部分开支,目前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中教师工资占总经费开支的80%至85%。而修订草案没有对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如何分担教师工资作出规定。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将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纳入国家或地方公务员的系列,工资由中央或较高层次地方财政承担,我们也可以借鉴。目前我国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家综合财力增强,去年财政收入已经突破3万亿人民币,比1986年增加了数倍,而且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已经由原来的11%上升到近60%,国家的公共财政支撑能力已今非昔比,已有能力来解决义务教育教师工资问题。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教育经费的投入到2000年的时候应该占到GDP的4%。13年过去了,这个目标没有实现,而且是比例连年下降。”

  ———王维城委员

  任茂东委员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义务教育经费在各类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极低,在西部地区有的学校公用事业费是零。在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大部分义务教育经费来自学校收的杂费,所以很多人无法送儿女上学。因此,修订这个法时,在法律中规定国家保证教育的经费比例,是可行的,财政亦能做到。

  王维城委员提出,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明确规定,教育经费的投入到2000年的时候应该占到GDP的4%。13年过去了,这个目标没有实现,而且是比例连年下降。2003年教育经费投入占GDP的比例是3.28%,2004年是2.79%。“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可有多少地方政府像研究经济建设项目一样经常研究教育经费问题?

  “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占各级各类学生在校生总数的78%,但义务教育投入占总投入的比例始终低于60%,而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占总投入的比重还不足30%。”

  ———李新良委员

  李新良委员对明确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保证责任提出两点建议:

  一是规定义务教育财政投入的比例。草案延用了现行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的规定,但实际上这一规定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据统计,近年来,我国财政经常性投入增长高达10%以上,但教育经费增长比较缓慢,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比例长期徘徊在2.5%上下,居世界第96位,低于不少发展中国家。所以,草案应该明确国家对义务教育的财政支出占GDP的具体比例。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分担比例。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但没有明确各级政府各自应该承担多大的比例。过去十几年的实践证明,由于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分担比例没有量化的规定,所以义务教育的经费往往不能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许多发达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级政府义务教育的投入比例做了硬性的规定,比如德国规定联邦政府占10%左右,州政府占65%以上,州以下政府占20%以上。所以,建议草案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投入比例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且应该明确中央和省两级政府承担较大的责任,改变过去教育投入以县为主的状况。实践证明,只有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起更大的责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义务教育经费短缺的状况。

  庞丽娟委员则建议,将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中,有关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责任,明确写入义务教育法中。在修订草案“经费保障”一章增加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对贫困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的资金,西部、中部地区由中央财政承担,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承担;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对西部、中部地区及东部部分地区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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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一费制”

  从2001年开始,我国在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此举对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治理学校乱收费,减轻农民负担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贫困地区学生和家长的普遍拥护。经国务院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我国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一费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各地在制定“一费制”标准时,分别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的标准,并予以公布。杂费按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确定。课本费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地方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不得含教辅材料),按照省级价格、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准的价格测算。“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

  为确保“一费制”的顺利推行,各地制定并落实了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的拨款标准,与“一费制”同时执行。(记者 吴坤)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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