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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审议:应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宁生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才能约定试用期,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避其法定义务,如利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任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他建议将“3个月”改为“1年”。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周玉清委员觉得,以工作的技术含量来确定试用期长短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操作。他建议把这一款修改为“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2年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指出,试用期工资的具体数额可以比照本岗位正式就业的工资确定一定的比例。<<<
草案起草人:书面约定试用期防止单位“不认帐”
“约定试用期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合同约定,如何是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到时单位不认帐怎么办?”对此,《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指出,按照现在草案的规定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且对试用期的长度做了比《劳动法》更具体的规定。至于是用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这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这在草案第9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书面形式来约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草案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网友建言:期待立法封堵试用期“剥削黑洞”
新近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意见”中提出:“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补充了试用期时限规定的一短一长的“两头”,完善了政策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而且从条例走向了立法,可以说是一次不小的进步。
但现实中最“主流”的“试用期”变成“剥削期”的情况,是出现在劳动合同签约期为半年到数年。这类不短不长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恰好成了具有一定人员流动性的“剥削期”最佳寄生所在。令人遗憾的是,这次意见征求中并没提及这几个时段试用期成“剥削期”的针对性解决办法。<<<
●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七大亮点 ●劳动合同法开门立法
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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