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立法聚焦>>深度报道 2006年04月05日10:04

四个人的四个新身份


聚焦劳动合同法:
试用期不是“白干期”

——劳动合同法草案热点之一:试用期

策划:民主法制周刊 编辑:赵颖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短短的一周时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各地群众意见4769条。这充分表明公众非常关心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内容。本网对草案热点、难点进行解读的同时,将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达网友意见。<<<

  <<<劳动合同法草案收到意见4769件>>> <<<各地群众意见>>> <<<草案全文>>> <<通知>>  <<说明>>

  

聚焦:加强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一些企业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因为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职工在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由于试用期职工的工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用人单位在生产旺季大量招用职工,规定较长的试用期,而在试用期结束前一天解除劳动合同。<<<故事一>>>  

  职工对试用期问题的看法

  目前关于试用期的问题存在三种现象:试用期过长;试用期工资待遇过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随意解除合同。<<<

  许多人建议草案作出针对性规定

  征求意见中,许多劳动者对这一问题表示高度关注。他们认为,草案目前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有着积极意义,并建议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规定。有人认为,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有人表示,很多用人单位将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工资,甚至不给工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下限及其他福利待遇问题。<<<

  试用期劳动者同样受保护

  有关方面对试用期规定存在错误认识,从而导致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切实执行——

  误区一:认为试用期满后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误区二:认为试用期内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误区三:认为可以不为试用期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试用期:劳动者心中的痛  “试用期”不是“逃保期” 

立法:封堵试用期“剥削黑洞”

  分组审议:应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宁生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才能约定试用期,以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规避其法定义务,如利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任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他建议将“3个月”改为“1年”。

  “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周玉清委员觉得,以工作的技术含量来确定试用期长短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很难操作。他建议把这一款修改为“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2年的,约定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乌云其木格指出,试用期工资的具体数额可以比照本岗位正式就业的工资确定一定的比例。<<<

  草案起草人:书面约定试用期防止单位“不认帐”

  “约定试用期是口头约定还是书面合同约定,如何是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到时单位不认帐怎么办?”对此,《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长芮立新指出,按照现在草案的规定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且对试用期的长度做了比《劳动法》更具体的规定。至于是用口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这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这在草案第9条有明确规定,应当书面形式来约定。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草案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网友建言:期待立法封堵试用期“剥削黑洞”

  新近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意见”中提出:“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补充了试用期时限规定的一短一长的“两头”,完善了政策的连续性和完整性,而且从条例走向了立法,可以说是一次不小的进步。

  但现实中最“主流”的“试用期”变成“剥削期”的情况,是出现在劳动合同签约期为半年到数年。这类不短不长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恰好成了具有一定人员流动性的“剥削期”最佳寄生所在。令人遗憾的是,这次意见征求中并没提及这几个时段试用期成“剥削期”的针对性解决办法。<<<

  解读:劳动合同法草案七大亮点  劳动合同法开门立法 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

争鸣我们要一部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法

 

  我国应当要一部什么样的《劳动合同法》?锦上添花式的,还是雪中送炭式的?<<<

   观点交锋:劳动合同立法并未“偏袒”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偏袒”还不够

   保护劳动者权益,仅靠提醒是不够的!

  上海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发出提醒:有一部分单位在“欠薪硬招”之外,越来越多地使出一种“欠保柔术”——通过故意少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报、瞒报劳动者人数,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转嫁给劳动者个人等手段,使对劳动者侵权、逃避应尽社保义务行为趋于柔性、隐性。<<<

  网友热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他山之石:试用期与合同期挂钩

  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可适当借鉴外国的一些立法经验,取长补短,使劳动合同法更完善。

  法国——定期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其长短与合同期关系如下:合同期不足4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周;合同期4个月不足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其他情况,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比利时——合同可以包括试用期条款,但必须在工人开始工作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且试用期不应少于7天多于14天。

  后记:劳动合同法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每个公民都可建言献策,并且所提意见有望写入法律。自1954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这是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向全民征集意见的12部法律草案>>  <<专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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