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摘自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关注义务教育多年,我先说几句……”
“我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再补充几句……”
4月28日上午,分组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而踊跃。对国家未来的关心,让他们把目光集中在一个焦点――义务教育免收杂费,应有明确的“时间表”,不要留法律的“尾巴”。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但考虑免收杂费需要一个过程,又在草案中增加了第六十三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个新增的第六十三条,引起了许多审议者的疑虑,认为应当删去。
“立法中要干脆一点,不要为收取杂费再留‘尾巴’。”郑功成等委员大声疾呼。
就在前一天,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向常委会会议所做报告中明确提出:“2007年,全国1.48亿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将全部免除学杂费。”
郑功成委员说,我国的初中生和小学生加起来是1.7亿。而到2007年,1.48亿农村的初中生、小学生都会全部免收学杂费,这是国务院已经制定的目标。这个明年在农村就要全面实现的目标,城市当然也可以实现。如在本法中加上第六十三条这个“尾巴”,实际淡化了本法中“免收学费、杂费”的刚性约束,给地方留下乱收费的余地。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周成奎也有同样的担忧:“逐步做到不收杂费,已讲了二十年,现在有了取消的条件。不收杂费是这次修改义务教育法的核心条款,第六十三条应删去。”
也有一些委员赞成保留第六十三条这个“尾巴”。因为国家财力虽增长,毕竟有限,应有步骤地解决。全部免除杂费,需要有个过程。
蒋祝平、冯之浚等委员建议取消或修改第六十三条。他们认为,我国财政收入增长很快,已有财力实施真正含义的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和杂费。如果确有困难要保留的话,至少要明确提出一个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