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王比学、宋伟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今天上午分组审议合伙企业法修订案。这是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进行的第二次审议,在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上,有限责任合伙是否归入普通合伙成为审议的热点。 针对企业组织形式,草案原来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三种形式,本次提交审议的草案调整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合伙成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普通合伙中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过去的普通合伙只有一种责任形式,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在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对现实情况是个补充。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说规定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区分,对于组建或者发展以知识为基础的合伙企业有利,对推动高科技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有促进作用,比如律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各类中介组织等主要是依靠合伙人的知识、技能和声誉合伙经营。一般适用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合伙,这对防止承担无限责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有好处,对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很有必要。
《人民日报》 (2006-06-26 第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