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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艰难破壳:“难产儿”还是“早产儿”
阿计
  2006年09月21日09:4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编者按】

  随着反垄断法草案正式提交审议,孕育了十多年之久的反垄断法终于进入了最后的分娩期。

  从政府部门到普通消费者,从国内企业到跨国公司……触动各方权力、利益的反垄断立法,令人欢喜令人忧;从立法时机到行政垄断,从“并购门槛”到执法机构……纠缠诸多矛盾、冲突的反垄断立法,争议纷起不消停。

  对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反垄断立法注定要遭遇太多的现实难题,承载太多的历史使命。也许,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我们还无法奢求一部成熟的反垄断法,但我们至少期望,中国的第一部“经济宪法”,能够忠实记录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引领经济生活走上自由、竞争的良性轨道。

  中国消费者最近二十多年的心情,可以用悲喜交加来形容。喜的是,彩电、手机等许多曾经遥不可及的“奢侈品”,如今已从数万元的高价跌至数千元乃至数百元,走入了寻常百姓家。悲的是,虽然不断抗争,但“铁老大”、“电老虎”、“水老虎”等等依然我行我素,电信、金融、铁路等行业的霸王行为、“霸王条款”依然横行于世……

  这冰火两重天的滋味究竟藏有何种玄机?其实原因很简单,竞争,让消费者成为“上帝”;而消费者的受伤,都是垄断惹的祸!

  “经济宪法”,市场经济的屠龙宝刀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什么?

  答案是:竞争!“没有竞争的经济不是市场经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如此断言。这位参与反垄断立法的女学者同时指出:“市场经济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竞争的机制。恰恰相反,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竞争风险,总是千方百计地谋求垄断地位。”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表明,防范垄断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而世界反垄断立法的最初源头,则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的美国。19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美国南北战争的结束和全国大市场的建立,美国经济进入了高速增长期,同时也埋下了垄断的伏笔。19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掀起了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同类企业纷纷合并为大企业集团,当时称作托拉斯。其标志性事件是,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吞并数十家相关企业后,成立了一统石油市场的标准石油公司。

  很快,托拉斯成了不受任何控制的“经济恐龙”,以大欺小,哄抬价格,强制交易,攫取暴利等等,令弱势消费者、经营者饱受欺凌,也令市场活力不再。19世纪80年代,美国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迫于公众压力,美国国会于1890年通过了《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贸易及商业法》,鉴于该法案的最初提出者——美国参议院共和党议员约翰·谢尔曼的贡献,这部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又称为《谢尔曼法》。

  可堪玩味的是,反托拉斯法律用来祭刀的第一个“巨无霸”,就是曾经不可一世的标准石油公司。谢尔曼法颁布20年后,标准石油公司因涉嫌以低于成本的削价手段排挤竞争对手,被美国政府起诉,最终被法院裁定解散。

  被誉为“反垄断法之母”的《谢尔曼法》,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截至目前,世界上已有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性法律制度,反垄断法不乏光荣的头衔。在美国,它被尊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它被冠以“经济宪法”的美誉。

  时至今日,反垄断法已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象征,我们不妨重温一下美国最高法院1945年的一个判决,它对《谢尔曼法》的深刻理解至今启人心智——“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十二年难磨一剑

  曾几何时,国人将计划经济推崇为最好的经济制度,不允许企业间开展竞争,因而也就不存在反垄断的需要。无论是反垄断还是反垄断立法,似乎都与中国人毫无关联。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竞争,一些法律、法规开始融入反垄断的规定,比如,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以及招标投标法、电信条例等等。但直到今天,我国仍然没有一部系统的、专门的反垄断法,大量垄断行为因而难以阻止。典型的案例是,1998年,彩电业生产显像管的八大企业为了维持高额利润,联合限产,这是严重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垄断行为,但在法律法规中却找不到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已有十多年,然而市场经济必需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却千呼万唤不出来,有人因此称“中国经济处于‘无宪’状态”。

  其实,早在1987年,反垄断法的立法动议已经提出。此后,反垄断法连续列入八届、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却始终停滞在规划里。如果从1994年商务部正式启动反垄断法起草工作算起,时光已流逝了整整十二年。反垄断法,成了中国立法史上著名的“难产儿”。

  十多年来,王晓晔始终是反垄断立法坚定的呼吁者、支持者、参与者,在她看来,尽管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不很成熟,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但是“限制竞争的现象已比较突出,如企业联合限价,限产、分割销售市场,有些行业通过企业联合已经发展到少数企业垄断市场的局面。尤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当前政企不分的现象尚未完全改变,政府方面仍存在一些行政性的限制竞争。”

  在王晓晔看来,制定反垄断法,不仅是国内经济变迁所需,也是中国融入全球经济大家庭的制度前提,“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进一步对外开放,要求我国制定一个符合国际惯例的反垄断法,为国内外企业创造一个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

  可资佐证的是,尽管中国2001年已敲开世贸组织的大门,但至今仍有不少国家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它们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指责中国没有反垄断法。

  来自国内国际的双重“压力”,使得拖沓十多年的反垄断法立法节奏,在近几年骤然加快。2006年6月24日,反垄断法草案正式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十二年的等待终于曙光初现。

  无论是在中国立法史上,还是在中国经济改革史上,反垄断立法都注定彰显其特殊的分量。诚如英国《金融时报》的评论所言:“中国做出了种种努力,为中国新的市场经济奠定更完善的法律基础,而反垄断立法被视为这些努力的核心。”

  “平衡木”上的立法

  尽管反垄断法草案已提交审议,但许多了解内情的人士依然担忧:反垄断法是否会重蹈破产法、物权法的复辙,因分歧过大而搁浅?

  可堪玩味的一个细节是,就在反垄断法草案准备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夕,有媒体爆料称:由于仍存一些重大争议,草案已被撤下。虽然事后证明这只是一次“谣传”,但是,一路磕磕碰碰的反垄断立法,的确始终处于激烈的争议旋涡中。

  在很多人眼里,反垄断法是典型的“难产儿”。但也有不少人却断言反垄断法是“早产儿”,中国当下制定反垄断法过于超前。其基本理由是:目前我国经济格局“满天星星,不见月亮”,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行业、产业集中度很低。如果过早提出反垄断,将妨碍规模经济的发展。

  这种被称为“经济爱国主义”的论调,在反垄断法酝酿、起草过程中,曾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思想阻力。在反垄断法草案提交审议后,依然余音不绝。

  尽管“经济爱国主义”没有太多站得住脚的理由,但“难产儿”还是“早产儿”的认识分歧,确实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反垄断立法纠缠着太多的矛盾和冲突。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是最早提出反垄断立法动议的学者之一,在他看来,反垄断法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争论,除了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社会转型与制度转型速度缓慢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其反垄断法是在一系列丰富成熟的竞争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而中国却是一个颠倒的过程,没有成熟的竞争政策,反过来先制订反垄断法,这使得立法时争议非常多。”

  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使得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成了一门平衡木上的艺术。比如,在反垄断的同时,如何帮助国内企业做大、做强?在坚持对外开放的同时,如何防止外资压垮民族产业?在反对行政垄断的同时,如何支持政府合理调控经济……

  据立法机关相关人士透露,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遵循了“宽严适度”的立法思路,既要符合国际惯例,又要照顾我国企业、市场的现状,同时要为今后的修改完善留有余地。

  2006年6月29日,在反垄断法草案一审结束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表示:反垄断法的出台“没有时间表”。

  尽管在短时期内,似乎很难收获最为理想的立法果实,但李曙光并不对此感到沮丧,在他看来:“反垄断法应当着重解决现实当中最紧迫、最棘手而又最显性化的妨碍竞争的行为,对于那些由于我们今天对市场的短视和对垄断的认识缺陷而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留待未来我们对市场与垄断的智慧深化时去解决。如此,制订反垄断法的基本目的就算实现了。”

 

来源:民主与法制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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