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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剑指何方?透过目前的法律草案,清晰可见的是三大反垄断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经营者集中。
国务院法制办工业交通司司长赵晓光指出:“在国际上,这三大制度通常被视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其潜台词显而易见——中国努力塑造的,是一部与国际接轨、符合国际标准的反垄断法。
公司巨头们的聚会禁忌
先来对比两个与航空公司有关的故事。
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航空公司(AA)和勃兰尼夫公司(BA)为争夺客源而不断削价,竞争异常惨烈。1982年2月21日,AA总裁克伦代尔私下打电话给BA总裁,建议双方同时将价格提高20%,共同赚取更多的钞票。不料这次通话被录了音,并被美国司法部知晓,克伦代尔随即被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受到重罚。
时空转换到中国。数年前,成都航空公司曾与四家航空公司在武汉达成了一项价格联盟,事后,成都航空公司有所松动,结果遭到其他四家航空公司狂风暴雨般的臭骂,并威胁要动用“正义的行规”。成都航空公司老总诉苦说:“这真像是一起去做强盗,中间想退出不干,就要被同伙乱棍打死!”
新古典经济学派奠基人亚当·斯密曾经指出:“同一行业的人们很少聚集在一起,他们一旦聚集在一起,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亚当·斯密所指的这种共谋行为就是垄断协议,国际上也称为“卡特尔”。在现实生活中,从固定价格到限制数量,从分割市场到串通招投标,无论是或明或暗的一纸联盟,还是心照不宣的共同进退,垄断协议都严重损害了市场竞争,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
卡特尔向来是各国反垄断法的打击重点。在市场经济发达、反垄断机制健全的国家,同业巨头们大多患有“聚会恐惧症”,即使憋不住想搞卡特尔的勾当,也总是偷偷摸摸,唯恐败露。而在我国不少行业,企业老总们不仅三天两头“煮酒论英雄”,而且各种垄断协议可以堂而皇之地通告天下。
早在1998年,我国彩电业生产显像管的八大企业就采取过联合限产的行动。此后,以“价格联盟”为标志的各种垄断协议层出不穷,康佳、TCL等九大彩电生产骨干企业的老总曾聚集深圳,宣布成立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建立“彩电保价联盟”,对彩电销售实行最低限价,甚至打算进一步制定联合限产方案;海信、春兰等国内六大空调厂家曾在南京宣布组建利益同盟,统一空调价格……
垄断协议之所以在我国屡有出现甚至公然横行,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制缺位。因此,我国反垄断法草案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各类垄断协议。同时,草案还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于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但在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予以豁免,不在禁止之列。
不反大,反滥用大
在经济生活中,一些得到政府授权的供电、供水、电信、邮政等公用企业,以及一些依靠技术创新和远见卓识发展起来的大公司、大企业,往往在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罕有竞争对手。参与反垄断立法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指出:“企业即便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仍有可能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如通过不合理的涨价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通过掠夺性定价、价格歧视、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等行为排挤竞争对手。”正因此,各国反垄断法虽然不禁止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竞争的行为,却在严格打击之列。在学界,这一立法理念通常被形象地称为“不反大,反滥用大”。
在国际上,近年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著名案例是微软公司案。因微软公司的操作系统产品有捆绑销售行为,美国司法部于1997年对其提起反垄断指控,旷日持久的官司令微软公司狼狈不堪,甚至差点遭到被肢解的命运。
在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是公用企业。不买电力局指定的电表、电线、变压器等等,那就在黑暗中等着吧;不买自来水公司指定的水表、水管等等,那就在干渴中熬着吧;不买煤气公司指定的煤气灶和热水器等,那就在饥饿中忍着吧;不买电信局“配发”的电话机,就别想装电话;不买邮电局指定的“标准化”包裹袋,就别想寄包裹;不“享受”铁路方面提供的“延伸服务”,就别想走人运货……如此不公平遭遇,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几乎每个垄断行业,都是滋生“霸王条款”、“霸王行为”的温床。比如,银行的收费措施,说出台就出台,数年间增加了二十多项;再比如,保险公司强制出车险的客户到指定汽修厂修理。有的甚至与运输部门联手,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保险等等……
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反垄断处统计,从1995年到2005年10年间,该处共查处了6073起案件,其中行业垄断,尤其是供水、供电、邮政、交通等公用事业部门的垄断行为占绝大多数。
面对“铁老大”、“电老虎”、“水老虎”等等的霸道行为,消费者虽奋起反抗,频频起诉,却常常付出高昂的维权代价,甚至无可奈何。由此可见,抵制“经济霸权”,需要更为完善的法律支持。正因此,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和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不禁止经营者自然形成或者通过正当竞争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并明确列举了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如此规定,既不妨碍、不限制大公司、大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又有利于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
并购时代的权衡
2006年7月25日,“国美电器”以“股权置换+现金”的方式收购了“永乐电器”,中国家电零售连锁业迄今为止最大一宗并购案终于落幕。据说,国美下一个并购目标是“大中电器”。永乐是上海、长三角地区的巨头,而大中则是北京市场的老大。据业内人士评估,如果国美将两者都收归旗下,在上海、北京两个重要市场的占有率将远远超过60%,形成区域垄断。
近年来,我国家电零售市场竞争极为激烈,各大商家此起彼伏的降价、派送等促销手段,使消费者成了最大的赢家。而国美与永乐的“联姻”,则是中国家电连锁业即将大规模兼并的一个重要信号,这固然有利于本土企业与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相抗衡,但人们仍然有理由担忧,如果有一天只剩下一个独步天下的“巨无霸”,家电零售业还会有硝烟弥漫的竞争风云吗?消费者的好日子是否也就到了尽头?
事实上,并购等各种形式的“经营者集中”往往具有双刃剑效应。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各国反垄断法都通过申报、审批等制度,对经营者集中加以必要的控制。
对企业并购等行为进行审查,并非为了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为了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这方面的典型是“波音麦道并购案”。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曾分别是美国航空制造业的老大和老二。1996年底,波音准备花费166亿美元兼并麦道,合并后波音无论在美国还是在全球都成了最大的飞机制造商。当时舆论普遍认为这起并购大案“没戏”,但美国司法部却出人意料地予以批准,其中固然有维护美国航空大国地位的考虑,但更重要的因素是,波音兼并麦道后,欧洲空中客车公司仍是波音强劲的挑战者,在开放的美国和世界市场上,波音不可能形成绝对垄断地位,如果擅自提价,只会将市场拱手让给空中客车。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设计了经营者集中事先申报制度,在一般行业和领域(不包括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人民币,都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业界所称的“合并门槛”为何以120亿元和8亿元为基准?曹康泰解释说:“按照这个标准,绝大多数企业并购一般不必申报,有利于企业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实行重组、兼并、联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同时,又能够将规模较大企业的并购,特别是将容易导致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并购纳入申报范围,符合国际通行作法,有利于防止和制止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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