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立法聚焦>>深度报道 2006年12月26日11:23

第一解读
第一解读:内外统一 中国终结“异税”时代

编辑:赵颖

    为期六天、共有27项议程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2月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始举行,首次被提请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确定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新税率确定为25%;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人大立法:四个“统一”终结“异税”时代
  ●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旨在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并轨的“两法合并”议案――企业所得税法草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草案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结束了我国沿用十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税率的“异税”时代。

  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详细

  背景: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收外资、发展经济,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吸收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为有效解决企业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有必要尽快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541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16件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详细  

草案亮点:内外资企业重返公平竞争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此外,也有损内外资企业竞争的公平性。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对上述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呈现了以下亮点:

  建立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税制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该草案借鉴国际经验,旨在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据悉,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以下原则: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等。

  部分老企业可获过渡性照顾

  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具体照顾包括:

  ――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

  ――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

  ――享受优惠过渡照顾的老企业,可以选择按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国务院将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整合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草案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草案首次引入“居民、非居民”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根据草案,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是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指出,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上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以维护国家税收利益。<<<详细

 

两税合并: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
  意义: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审议热点:统一企业所得税十分必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分组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根据 “十一五”规划纲要关于“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要求和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成熟规范、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十分必要的。现在提请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注意了保持改革开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充分考虑了我国的现实情况以及企业和财政的承受能力,主要内容基本可行,目前出台时机也比较成熟。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后,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组图:分组审议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内外资企业分设税制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的结束,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分设的所得税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由于在实际税率、税基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不统一,造成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在实际税收负担上存在较大差异。而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一些漏洞,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此外,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的许多重要税收政策也需要及时上升为法律。

  总体上企业的实际税负是下降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是适当的。由于法定税率降低了8个百分点,统一并完善了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并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因此,总体上看,企业的实际税负是下降的。针对外资企业税负略有上升的情况,新税法对老企业采取了一定期限的过渡措施。而且,25%的税率对财政收入的影响不是很大,国家财政能够承受。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有利于扶持小企业发展和促进就业,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整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整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是必要的。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有助于推动产业升级,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支持安全生产、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这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大家一致认为,草案对老企业实行过渡性照顾是必要的和可行的,有助于缓解新税法对部分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而统一和规范税前支出扣除办法和标准的做法,则有利于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和成本费用得到合理补偿,有利于促进公益性捐赠和公平企业税负。

  相关链接: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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