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税制
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该草案借鉴国际经验,旨在建立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据悉,企业所得税改革遵循以下原则: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参照国际惯例原则;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等。
部分老企业可获过渡性照顾
草案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具体照顾包括:
――原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可享受低税率过渡照顾,逐步过渡到新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
――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享受尚未期满或尚未享受的优惠;
――享受优惠过渡照顾的老企业,可以选择按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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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国务院将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整合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草案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扩大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