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立法聚焦>>深度报道 2007年04月26日09:01

策划: 中国人大新闻     编辑:字秀春


   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劳动合同法草案被提请第三次审议。围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草案做了七方面的重要修改,对关于约定服务期、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标准及订立集体合同等四大难点问题作了回应。>>>>[留言板]

专题:聚焦劳动合同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再作七方面修改

(资料图片。来源 :新华社)

  1.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关系

  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进一步予以明确。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按照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二是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三是在用工前订立。应针对以上不同情况,对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进一步予以明确,以防止产生纠纷。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

  (1)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2)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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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在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有些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的情况比较复杂,除一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外,还有半脱产或者时间不足一个月却花费高额培训费用等情况。有些意见认为,只有在用人单位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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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等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因防治污染搬迁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除上述情形之外,企业由于转产、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原因也会使企业对劳动者的需求发生变化,也应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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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来源 :新华社)

   4.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经济补偿标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法应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有些意见认为,应区分不同劳动者的情形,规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基本上按照十几年来的实际做法,增加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详细」

延伸阅读: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 规定不同经济补偿标准

    5.劳动合同法草案充实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集体合同的内容加以充实,进一步明确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

  草案二次审议稿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有些意见认为,应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进一步加以充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对这一节有关规定做以下修改:

  (1)进一步明确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增加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可以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3)增加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详细」

延伸阅读:女职工可签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6.劳动合同法草案体现劳务派遣中灵活用工特点

  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以体现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灵活用工的特点。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本法规定情形的,应当续签劳动合同。

  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根据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劳务派遣中绝大部分劳动合同都要续签,而且还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不符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灵活用工的特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删去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劳动合同到期后,无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续签劳动合同”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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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对新旧法如何衔接作了过渡条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没有对本法实施前和本法实施后的新规定和老规定如何衔接作出过渡条款的规定,为避免新旧法衔接上,不同的人作出不同的理解,《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稿做了相应的规定。「详细」

延伸阅读:劳动合同法草案再作七方面修改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回应四大难题

  4月24日,劳动合同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与二次审议稿相比,草案回应新出现的问题,对相关条款做出了调整、修改。

  提供专门培训就可约定服务期?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一个月以上脱产专业技术培训或者职业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在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如果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开展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有些意见认为,约定服务期的情况比较复杂,除一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外,还有半脱产或者时间不足一个月却花费高额培训费用等情况。有些意见认为,只有在用人单位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结合现实情况,三次审议稿将这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技术革新能否进行经济性裁员?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企业出现破产重整、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四种情形,可以裁减人员。在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除上述情形之外,企业由于转产、技术进步、产业升级等原因也会使企业对劳动者的需求发生变化,也应允许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

  鉴于技术革新对自主创新、对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重要影响,三次审议稿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不同情况经济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发生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六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法应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有些意见认为,应区分不同劳动者的情形,规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相关的立法、法制、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经过研究,建议基本上按照十几年来的实际做法,进行完善。

  第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订立集体合同工会如何参与?

  对集体合同的订立问题,三次审议稿强调发挥工会职能。

  三次审议稿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可以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三次审议稿同时规定,对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一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的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这类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详细」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仍有新观点

  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建议增加劳动用工登记制度

    乌日图委员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2005年常委会组织的劳动法执法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的一个共性的问题,就是发现走到任何一个地方,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不清楚,底数不清。”他深有感触地说。由于底数不清,所以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诸多方面,比如说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拖欠情况、社会保险情况都说不清楚。「详细」

    委员建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不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说,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这在当前是有困难的。

  据韩启德副委员长介绍,人事部自2002年以来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改革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意见、规定和办法等。截止2006年9月底,全国已有64万事业单位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占事业单位总数的51%;有1700多万工作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9%。他说,“如果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必将引起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上的混乱,有些已经实行了聘任制的单位和职工,比如大学教授和公益性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等,让他们改签劳动合同,在观念上一时也难以接受,有可能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此外,由于事业单位设立条件、经费来源、财务制度、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企业不同,决定了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上也与企业有很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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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相远: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增加职业病防治条款 

    根据已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当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的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但实践中,各种劳动合同文本大都不包含这方面的内容。这次制定劳动合同法,同样没有把职业病的问题写入草案。

  “现在国有、民营、外资企业中,有些职业病的发病率相当高,比如矿山系统的矽肺病、皮革制造业的炭疽病和化工系统严重污染造成的职业病。”朱相远说,“有些用人单位不考虑劳动者的生存条件,雇用一些临时工、合同工,专门从事一些危害身体健康的劳动,也不告知劳动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朱相远为此建议,劳动合同法应与职业病防治法呼应起来。“应把工人可能遭遇的职业病和防护措施,明确地订立在劳动合同当中。”「详细」

     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言:增加劳动者救济渠道发挥工会组织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中,增加一条“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说,现行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但要到法院提起诉讼有一个前置程序,就是仲裁,仲裁使劳动维权程序复杂、成本加大、时间增长。他建议在本法中增加劳动者救济的渠道,把仲裁前置淡化,即劳动者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同时提起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兴富:
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增加“也可以由上级工会代表企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内容。他说,这样修改一是没有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来指导劳动者和推荐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也可由上级工会代表企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二是草案条款中已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从条款上一致起来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最近组织对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看到职业病确实对劳动者有很大危害性,特别是小矿山、小水泥厂等行业问题比较突出,要切实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护,建议两部法规能够衔接起来。「详细」

     委员建议劳动合同法淡化仲裁程序

  任茂东委员劳动合同法草案加上一条:劳动者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解释说,现行的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但是,仲裁使劳动维权程序复杂、成本加大、时间增长。因此,应该把仲裁前置淡化,即劳动者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同时提起诉讼,两者是平行关系,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详细」

    人民网网友IP:60.174.177:对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应加大惩罚力度

     人民网网友IP:222.84.149: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问题的经常补偿不应以十二个月为限。

     人民网网友IP:222.84.149:关于社会保险缴纳问题,应该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因为在当前就业岗位紧张紧张的情况下,如果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并未造成什么影响。

     人民网网友IP:202.158.183:在3审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能否增加以下条款:国企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30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作年限满20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更多]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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