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立法聚焦>>深度报道 2007年05月30日00:29

策划: 《人民日报》民主法制周刊     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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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  需建立威慑机制
中国户改正进行 城乡“一元”始“破冰”
与招嫖者对话 虚拟警察上岗位记
让公众有权状告“红头文件”
★靠什么清除昏官恶官,共和国“反渎”在行动

本期关注: 清理“限非”规定(法眼)

 全国人大代表王文京建议:制定配套细则(有的省市已制定),进一步落实该《意见》;修改相关法规、政策,促进该《意见》的执行;加强宣传贯彻,特别是在政府公务员中的宣传贯彻,增强落实意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体系完善,拓宽渠道,进一步解决中小非公企业融资困难;在垄断性行业,降低民营企业进入的实际门槛;完善法律和加强执法,加强维护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全文」
傅旭专栏 毛磊专栏 吴兢专栏 王比学专栏 裴智勇专栏 石国胜专栏 杜文娟专栏 宋伟专栏 刘晓鹏专栏
 

百万文件大清理 中国为非公经济清障清理

科技创新:一家民营高科技企业的职工在安装设备,据全国工商联统计,国家级高新区中,民营科技企业占70%以上。(向中林摄 )

   一份资料显示:非公经济占我国GDP65%,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一个现实凸显:在市场准入、金融税收等方面,非公经济的发展,遭遇了现行法规、规章及各种文件的“不公待遇”。一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一方面遭受不公待遇,这就是非公经济曾经面临的尴尬。可喜的是,随着国务院2005年开始对“限非”规定开展的大清理,这份尴尬正在淡出。

  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共审核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160多万件,修改废止6428件。


    遭遇四类不公平规定

  民营油企联名上书商务部一事,曾轰动一时。2005年6月,商务部下发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成品油批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拥有30座以上加油站。这立即引起了民营企业的强烈不满:民营油企业大多资金较少。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把绝大多数民营企业排斥在外。此后,商务部于去年4月提出了一份新的征求意见稿,将设立成品油批发企业应有的加油站数量要求由30座降至10座。但很多民营企业仍认为这是一个“高门槛”。2006年6月,黑龙江、河北、新疆三地的石油商会联合7家民营油企上书商务部,呼吁撤销“10座加油站”这一门槛,据他们统计,这一“门槛”将会把80%的民营油企排除在外。今年4月,正式文件采纳民营企业界的意见,对拥有加油站的数量未作规定。虽然此例中民企意见最终得到采纳,但现实中非公经济遭受文件带来的“不公待遇”并非个别现象。垄断行业在市场准入上设置条款,阻碍非公经济的进入,这是非公经济遭受的最大不公平规定。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认为,除此之外,还有三类:一是歧视性表述。比如有的规定特别强调,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等等,言外之意就是这些企业没有保护好妇女权益;二是金融和税收不平等。国有银行和主要股份制银行对非公经济存在诸多限制,使其基本上与信贷无缘。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中,把非公经济排除在外,民营企业员工的计税工资标准政策也与外资不平等,与国有企业不平等;三是政府管理与服务缺失。个别地方利用“红头文件”,强行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的规定;有的甚至还规定限制人才、劳动力进入非公有制经济等。

    6000余件被修改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底开始,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历时一年有余。截至今年3月,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44个部委局,对160多万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核。在审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时,国家税务总局发现:该通知只对民政或街道所办企业接收残疾人员进行税收优惠。原来,下发通知是1994年,当时非公经济办福利企业只是极个别。随着非公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企承担起社会责任,有的创办福利企业,有的接收安置残疾人员,可他们却因为该通知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税总局认为,通知的这条规定明显与《若干意见》中鼓励社会办福利的政策不符。去年8月,国税总局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把社会力量所办福利企业纳入税收优惠范围。清理中,上海市对限制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液化石油气供应业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还纠正了非公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准入门槛过高,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种车养路费征收标准过高等问题;在北京,限制社会力量办学的通知被废止。“经济欠发达的省市,清理工作更积极更认真。”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徐志群处长说,各地把这次清理,当作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大事来抓。以贵州为例,30多万件“涉非”文件被逐条审核,从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进行对照。国务院法制办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共清理出涉及非公经济的问题文件6428件,已修改1040件,已废止4184件,拟修改329件,拟废止875件。

     出台200余件鼓励规定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清理出的问题文件看,问题主要包括:上位法已废止或修改后相关文件未及时修改或废止;有民营企业“不得参与”、“不得从事”等限制性规定;有多收费税等歧视性规定等。这些问题文件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文件的制定、清理,没有跟上非公经济发展迅猛的形势。垄断行业刻意的限制,只是个别。这次清理“限非”规定,国家部委清理出的问题文件并不多。国务院法制办一位负责人说,在清理“限非”规定的基础上,各部委还主动在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监管、加强指导和政策协调七个方面,出台鼓励性文件。“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此次清理中,国防科工委本着“平等进入、公平竞争”的原则,出台了新的办法和意见,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军工科研生产。税务部门依法提高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免营业税三年的政策,已有4批共500多家机构享受了此政策。据统计,到2006年底,全国共出台鼓励性政策规定200余件,非公经济在垄断行业的身影越来越多:石太客运专线、迁曹铁路等一批建设项目已吸引各类社会投资权益性资金400多亿元;奥凯、春秋和鹰联等民营航空公司已开始运营,江西清华泰豪有限公司等一批民营企业已经参与了武器装备原材料、零部件、配套件及武器装备分系统的生产与研制……

     墙拆了还有“玻璃门”

  经过文件大清理,垄断的“墙”倒了,但在有些行业,并不意味着真正进得去。

  保育钧认为对“限非”规定的清理,是一个好的开始,但并不“解渴”。许多文件表面上没有直接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条款,但实际上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进入或者进入后生存困难。有人形象地称为“玻璃门”现象:看着没门,一往里走,就碰壁。他举例说,进入石油勘探业的资产得多少亿元;民办学校的建筑面积得多少平方米;非公有制航空公司根本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也无法在国内租赁到国产飞机;邮政更典型,凡250克以下的信函都归国家邮政局垄断。国务院法制办有关人员也承认,除了人们的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变外,拆除“玻璃门”的工作还很艰巨:一是上位法的修订。目前我国部分上位法修订缓慢,直接影响了依照该上位法制定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导致在本次清理中工作难以处理。如在石油等领域的市场准入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完善的准入制度,影响了民营企业进入相关领域;二是配套政策的清理。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已经开始进入到民航、军工领域,但政府主要部门对市场主体管理的方式和内容没有相应调整,致使企业经营自主权受到严重影响。政府部门在某些政策制定、资金分配等方面,缺乏应有的透明度,相当部分企业无从获得相关信息;三是金融体制的改革。政府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有待创新。银行自身在金融产品设计、信用评级、贷款管理等方面,不能适应中小民营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医疗领域,无法从银行和资本市场获得资金支持。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3月开始的行政法规规章全面清理行动,将使“限非”规定得到更高层次的清理。
「全文」

鼓励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的原则与措施

吸收就业:5月25日,“2007年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启动仪式上,天津民营企业通过网络招聘远在青海的大学生。(新华社记者  刘海峰摄)

  原 则:确立平等地位

  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措 施:放宽市场准入

  ●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中部地区崛起。
「全文」

知行统一,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报道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使法律手段成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根本性手段,法律规则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依据与最高准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最终目的在于推动实践、促进工作。我们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落实到实现中原崛起的伟大实践中去,推动科学发展、推动民生改善、推动和谐中原建设。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科学发展,就是要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法治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法治理念,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使法律手段成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根本性手段,法律规则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依据与最高准则。

  要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要着眼于解决制约河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落实和健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科技发展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完善与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民生改善,就是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坚决纠正在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依法促进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解决,安人心、解民忧、纾民困,让人民群众满意。

  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动和谐中原建设,就是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司法执法队伍,忠实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就是要善于通过法律制度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努力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就是要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教育引导群众以合理合法的方式、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利益诉求。

  (摘自中共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上的讲话)
「全文」

法治国是良法之治

  编者按:5月21日,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报告团在河南举行今年的首场报告会。

  今年“双百”活动将在中部地区、东北地区及河北省继续开展,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物权法、公正司法、法治政府等内容。今年“双百”活动还将进入省委理论中心组,已有10个省对此作出安排。本报将及时跟踪报道,并摘发法学家的演讲及各省领导的有关讲话。

  ●法治概念的核心是依法治国。这里的“国”并不是“国度”意义上的国,而是作为国家机器和公共权力意义上的“国”。

  ●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能把一些地方的“土政策”叫做“法”,再用这种“法”去治理社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精神和灵魂,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行为。在全社会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让其转化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十分必要。

  “法治”是一个内含极其丰富的词汇,包含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正义、效率与合法性等社会价值。法治主要是制度范畴,而不是简单的依法办事。

  法治概念的核心,是依法治国。

  这里的“国”并不是“国度”意义上的国,而是作为国家机器和公共权力意义上的“国”。所以,依法治国核心是依法治权――把权力纳入法治的轨道,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对于现代法治来说,意味着对国家公共权力的限制,对权力滥用的制约,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平等保护等;意味着国家机关的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诸如人民主权原则、人权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公正合理且迅捷高效的程序保障原则等等。当然,法治要求政府维护和保障法律秩序,同样也要求人民服从法律。

  依法治国,是良法之治。

  依法治国的“法”从法的渊源上讲,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所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实施社会主义宪政。依法治国的基本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能把一些地方的“土政策”叫做“法”,然后再用这种“法”去治理社会,那就不是法治,而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依法治国的“法”本质上是“良法”,即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自由、实现社会公正的良好的法律。在我国,法治理念与国家制度有机结合。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内容,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把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提升为政治文明的范畴。这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深远的意义。党的十五大、十六大以及十六大以来党的文献对依法治国做出了系统的科学阐述,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论。

  我们现在还没有全面而明确地提出建设“法治社会”。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成效之后,我们将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

  (作者系吉林大学教授、党委书记,本文摘自作者在“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上的演讲)
「全文」

延伸阅读:
  
关于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发改委:2006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温家宝: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大力发展新型工业化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委书记汪洋:鼓励非公经济发展 富民兴渝

  ★非公经济艰难中作贡献 北京消除歧视全国受鼓舞

 

 
(责任编辑:赵鸿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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