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立法聚焦>>释法说法 2007年06月27日00:27

   

策划: 中国人大新闻网     编辑:常红      

    6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这是16年来我国首次对这部法律进行修改。人民网首次对法律草案的审议进行全程直播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留言]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诉讼法费交纳办法  破解执行难  执行威慑机制亟需立法

 ☆ 破解申诉难  16种情形可申请再审

    再审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6种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法院即应当再审: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未依法开庭审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

    · 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全文]

    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导致当事人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法院也陷入重复审查,耗费了司法资源,加大司法成本。而且,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再审期限和审查方式,以致有的当事人跑起再审“马拉松”没完没了,一生的时间搭进走不出的诉讼怪圈中。

  修正案草案删去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也得以确定,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在30日内再审。 
 

 ☆ 解决“执行难”  实行五项举措

   由于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终实现,“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草案对执行程序作出修改补充,从5个方面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草案从3个方面解决执行人员执法不严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措施。

  · 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1000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 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诉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全文]

    执行案件破解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执行案件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个别案件中,法官异地执行时,不仅得不到有效配合,甚至受到不法人员围攻。

  为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这样的规定,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无论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3年。
 

 ☆ 申议全过程  终审不终冲击司法公信度

 

  伍增荣: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解决申诉难执行难

  伍增荣委员在审议该法律修正案时说,审判监督程序问题、解决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都是人民群众当前关注的热点问题。修正草案围绕这几个方面,为更好地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一些硬性规定非常好。把审判监督程序修正好了解决了申诉难的问题,执行程序修正好了解决了执行难问题,对当前实现公平和正义都会起到积极作用。》》[详细]

  南振中:建议对违反专属管辖的案件应当提起再审

  南振中委员审议时指出,当前申诉难、执行难已经成为司法领域的两大顽症。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可以促进上述两大顽症的结果,有利于现在维护民主、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我赞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几点具体修改意见:》》[详细]

  张龙俊:申诉难的问题主要的原因还是在法院

  张龙俊委员在审议时指出,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是完全必要的。对民事诉讼法当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修改是正确的。在实践中看,申诉难的问题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的原因,也有当事人的原因,另外还有很多方面是政府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修改,作一些约束,还是有必要的。 》》[详细]

  丛斌:建议将申请执行的期限由三年改为两年

  丛斌委员在审议时指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做了比较大的修改,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我认为修改的内容比较切合实际,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落实百姓反映的热点问题和司法工作者、法院、检察院反映的问题都做了一些改动。提几点具体意见:》》[详细]

  祝铭山:终审不终严重冲击司法公信度 要规定再审次数

  祝铭山委员在审议时说,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几点意见:关于申请再审事由,由原来的5项修改为16项,加以具体化,并扩充了新的内容,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扩大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范围,其意图在于有助于解决"申诉难"问题。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增加了兜底一项"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我认为不妥当的。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就可以在前15项具体事由之外,以任何自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其他理由,提出申请再审,随意性太大。就是前15项有的也值得考虑。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轻易启动再审,可能使法院工作不堪重负,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累。我们在为解决"申诉难"问题设定程序时,还应顾及维护司法裁决的稳定性和司法权威,对民事申请再审加以适当控制。》》[详细]

  陈舒:政府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是举证难原因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在审议时说, 我作为一个律师行业的从业人员来看,民事诉讼法进入人大的修订程序,对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修订,确实突出解决了老百姓普遍反映的的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详细]

  倪岳峰:超六个月不执行的判决应向其他法院申请执行

  倪岳峰委员在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指出,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涉及到“申诉难”和“执行难”两大司法中的难点,是非常重要的,建议能在修改中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执行难"能够进一步调整和修改有关条款,强化执行。》》[详细]

  对原审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民诉法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也是国家的大法。全国人大代表拉依萨·阿列克桑德洛娜在审议时说,从1991年颁布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诉法的滞后性已日渐突出,制定一部现代意义的民事诉讼法典,使民事司法更接近群众,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实体权利,以及提升司法的公正度和权威度是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详细]

  刘振伟: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 避免大量涉诉信访

  刘振伟委员在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指出,本次修改突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目前审判监督法律制度的架构中,再审立案的标准是原判决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后,才能启动再审程序。这种规定使人民群众的申诉请求大部分不能得到实际的审查,有的被长期搁置,引发了大量涉诉信访。这次修改,按照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列举申请再审的事由,把申诉权利真正赋予人民群众,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提供了公开的程序保障,也便于法院审查受理再审申请。》》[详细]

  何晔晖:建议增加再审、终审以及执行程序衔接条款

  何晔晖委员在审议时指出,此次民诉法修改我认为非常好,抓住了当前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并且对条款改得非常具体。现提三点不成熟的建议:》》[详细]

    尤仁委:建议增加“审判中审判不合法”内容

    尤仁委员在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指出,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非常必要。同时,我提几点修改意见:  第八项建议加“审判中审判不合法”的内容,因为内涵太大,是指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而没有组成,还是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人员参加案件的审议。对草案的第五建议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并出具收据,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15日之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  》》[详细]

    闻世震: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和地方保护是执行难主因

    闻世震委员在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指出,这次修改突出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目前特别关心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在修改上重点放在强化责任监督和执行程序上,解决好这两个问题,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意义非常重大。

  第209条规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现在对”执行难"原因的分析,一是被执行人资不抵债,包括转移。二是地方保护。现在地方保护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当地法院代表当事人查封异地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由当地法院去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去解决问题我认为这里要注意怎样防止地方保护。由地方执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恐怕还更难。  》》[详细]

   李起胜:建议法院一并查封被执行人个人或家庭财产

    全国人大代表李起胜在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时说,修正案草案第238条中应该增加一个内容,即“对有证据证明名为股份制、合股制、集体所有制等,实为个人私家所有的被执行人(无论是否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应当一并查封个人或家庭财产,具体实施应保证本法第227条的落实。”  》》[详细]

 ☆ 背景: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民事诉讼法修改早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计划。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一。

  “申诉难”、“执行难”,成为近年来百姓呼声最为强烈的两大司法顽疾。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万余件,决定再审的为4.8万余件,改判的为1.55万余件,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总数的90%以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这意味着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进行修改。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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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则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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