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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6种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法院即应当再审: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 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 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未依法开庭审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
· 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全文]
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导致当事人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法院也陷入重复审查,耗费了司法资源,加大司法成本。而且,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再审期限和审查方式,以致有的当事人跑起再审“马拉松”没完没了,一生的时间搭进走不出的诉讼怪圈中。
修正案草案删去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也得以确定,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在30日内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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