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调查显示,九成人遭遇过个人信息被泄露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法学专家建议,设立“侵害个人信息罪”
 | 李晓宜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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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城市酒店联盟的,邀请您加入我们的贵宾会员,您将可以享受打折优惠……”前几天,记者接连接到类似的电话,使人烦不胜烦。 事实上,遭遇类似烦恼的远不止记者一人:有人买了新居,还没等搬进去,就天天有电话问你装不装修;车险还没到期,若干个保险公司就开始“关心”你……
烦恼之余,我们不禁要问:这些信息是如何泄露的?泄露个人信息,该当何罪?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与保护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安全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二类立法计划,正在抓紧研究制定。
个人隐私成了公共资源
●一些商家或个人出售个人信息获利
前不久,人民网开展了一次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调查,结果显示,90%的网友曾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有94%的网友认为,当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非常严重。
我们的个人信息究竟是怎么泄露出去的呢?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据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调查,个人信息泄露渠道广泛:一些商家或个人通过问卷调查、网络注册、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信息;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或办理各种会员卡、优惠卡或银行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出售;网络登录申请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被非法搜索或链接;名片代印机构储存的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物业泄露业主信息;废旧电脑磁盘恢复数据等等。
记者调查也发现,一些商家或个人专门通过搜集他人信息,用来出售从中获利。他们或是利用自己的朋友网络,请朋友提供单位同事或周围其他人的个人信息,或是自行套取,通过问卷调查、会员登记等方式收集用户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近年来,一些大中城市兴起的商业信函公司,就是通过收集、买卖用户“名址库”来赢利的。此外,人们在申请电子邮箱、注册进入聊天室或游戏厅时填写的个人信息,也有可能被泄露。
在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期间被媒体曝光的“分众事件”,揭开的黑幕让人触目惊心:仅一个分众无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就掌握了中国5亿多手机用户中一半的信息。该公司对机主的信息进行详尽分类,细致到机主的性别、年龄、消费水平等,以“精确”发送“广告”短信到个人。
信息的流失,让个人隐私成了公共资源,每个人都成了“透明人”。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成了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法律出现空白
●代表委员呼吁打好“补丁”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我们现在的法律也偶有涉及。
现阶段,我国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在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设置条款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如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传染病防治法等。
――通过信息控制人的单方承诺或特定行业的自律规范的承诺,对个人信息加以自律性质的保护。
此外,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的信息资料属个人隐私,在无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社会公开和传播。
然而,仅靠这些法律法规的粗略规定,仍然难以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不被滥用的权利。打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补丁”,填补立法空白,屡屡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有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相关建议、议案和提案。
在今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孙丕恕认为,从我国现有的管理格局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停留在各行业内部的规范上,哪个领域问题多就先管、多管。从现实看,当前最需要的是加紧推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的研究和制定。
专家建议加上刑罚处置
●遏制信息发布者的利益动机
早在2003年,国务院信息办就委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经过近两年的工作,最终形成了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
据课题组负责人周汉华研究员介绍,在这份专家建议稿中,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医药档案、职业情况等任何可以确立特定个人的信息都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如果侵害他人信息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往往是在被对方告上法庭后才会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宪法权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权利,所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要借鉴其他国家好的经验,配置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有机结合的体系。”周汉华说。
提出追究侵害他人信息“刑事责任”的,并非周汉华一人。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学东提出,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设立“侵害个人信息罪”,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孙丕恕也认为,在国外侵害个人信息可能会判2至3年刑,而目前我国对泄露个人信息资料的处罚还停留在数额不高的罚款上。
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也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必须明确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责任,对各类“泄密”行为,如泄漏股民信息的恶劣事件,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管怎样,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曙光已现:《信息安全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电信法草案”也已列入国务院2008年一类立法计划,成为力争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代表建言
郑 杰(全国人大代表):
加快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应加快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法》。我国对信息安全历来高度重视,但由于缺少信息安全基本法,现有规定也大多散见于物理环境、系统防护、行政管理等方面,具体执行的指引性措施不强,分而治之,缺乏整体的战略规划。
信息安全保障立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树立国家安全与单位安全优先,兼顾个人安全、保障个人信息权利的原则;在巩固现有的分头治理、群防群治的管理格局上,加强横向的协调机制;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有害信息(垃圾信息)防治制度等。
张育彪(全国人大代表):手机实名抵制垃圾短信泛滥
每天收到几条甚至几十条形形色色的垃圾短信,是大多数手机用户挥之不去的烦恼。
垃圾短信如此猖獗的关键原因,在于手机号码没有实行实名制,加上通讯技术的发达,使得一些违法者用不记名手机卡,通过“短信机”肆意发送广告,违法成本低。很多人因此上当受骗。公安部门曾统计,大多数手机犯罪使用的都是非实名的预付费手机。因此,建议国家通讯主管部门尽快实行手机号码实名制,具体办法是:新购买各种类型的手机号码,必须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录入个人必要信息资料,并全国联网;对目前仍在使用流通的匿名手机用户,可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比如一年内,凭身份证到相关运营商处重新办理入户登记,逾期作停机处理。
赵林中(全国人大代表):限制手机短信投票评选
目前,有的地方评选名牌、劳模等采用短信投票方式。把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弄得庸俗化、游戏化。用短信投票方式来评选本身有着很大的弊端。其一是结果的公平性问题。候选人可以不断花钱请人为自己投票,谁的钱多、谁拉的人多谁就更有优势。其二是利益驱动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在类似“选秀”的评选中,一些单位也参与拉票活动,有的单位为了保证单位或本单位候选人在评选中不落后,竟然动用公款购买手机卡、小灵通卡。
去年,国家广电总局明令禁止采用手机投票、电话投票、网络投票等任何场外投票方式进行电视选秀。在此,建议国家有关部委对“选秀”之外的评选活动采用短信投票方式也要进行限制乃至取缔。
他山之石
美国:个人信息“双保险”
早在1974年美国就通过了《隐私权法》,之后又陆续制订了《财务隐私权法》等。而且,各州还出台了一些细化法案,对已有法律不断“更新换代”,构筑了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法律保护体系,最大程度地保护民众的利益。
在美国,个人医疗记录是隐私,外人无权得知;学生的成绩也是隐私,老师无权对他人公布。此外,如果隐私被人侵犯,造成了精神或物质上的损害,美国人就会诉诸法庭。这些都得益于美国与隐私保护相关的立法比较成熟。[全文]
反思
信息为何被泄露--一起诈骗案引出的疑问
2007年年底,一个针对股民的诈骗团伙被上海南汇警方一网打尽。在侦破此案过程中,警方惊讶地发现,该诈骗团伙竟然拥有全国各地无数股民的姓名、手机、家庭电话、住址等详尽个人信息,并据此拨打电话行骗……这起股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现已另案处理,正在侦查之中。
“个人信息是从何泄露的呢?”无论是被骗股民,还是警方,都发出疑问。
侦办此案的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民警介绍,受害人的信息都是从网上两个固定的QQ号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每天和这两个QQ号联系,从他们那里买来2000个左右的股民信息,再分发给每位业务员。股民信息每人次老股民5分钱,新股民1毛钱。由于新股民容易上当,所以价格较贵。在该团伙被一网打尽后,这两个QQ号已经停用,警方还尚难获得进一步信息。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