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 、信息中心主办
人民网
本网首页 领导活动 人大新闻 一府两院 评论理论 网友建言 人大论坛 热点专题
立法聚焦 监督纵横 基层民主 代表工作 代表风采 个人专栏 人事任免 地方人大
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立法聚焦

实施条例解读:工龄清零违反新劳合法
  2008年05月09日04:28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五个月后,备受关注的实施条例草案昨日出台,开始向全民征集意见。

  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上公开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该草案共45条,征集意见截至本月20日。

  劳动合同法此前广受关注,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心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问题,此前曾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和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三种方案,最终采取了最后一种办法。

  “工作满10年”从用工之日算起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曾被广泛理解为“铁饭碗”,为规避该规定,2007年底曾发生过多起用人单位采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劳动者工龄“清零”的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多次解释该规定不是“铁饭碗”,并明确表示,用人单位“清零”劳动者工龄的做法违反劳动合同法。

  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明确否定了上述“清零”劳动者工龄的做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同时,为防止用人单位采取其他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试用工资不得低于同岗位工资80%

  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以低工资标准“盘剥”劳动者,征求意见稿对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划定最低限度,“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岗位存续不得超6个月

  作为一种不受鼓励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中定位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为防止用人单位大量、长期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草案明确规定了使用劳务派遣岗位的时间,“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为防止用人单位规避该规定,采取控股或者合伙成立劳务派遣单位而达到自我派遣的目的,草案对此明确,“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出资、控股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自行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记者杨华云)

  【声明:本站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版权所有:新京报社】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赵鸿帆)
热点排行
·公务员辞职辞退法规有望年内出台 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政治舞台上最后的成思危
·南京市委组织部女处长被指殴打举报者
·最高检:涉农职务犯罪明显增多 重拳出击8大案件
·解读:14情形可解除5种情形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
·最高法公告:沈德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大法官
·网友关注食品造假处罚力度:应该罚到倾家荡产
·云南彝良县干部弄错会议通知被停职
·国家公务员局将于今年上半年组建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相关专题
· 聚焦劳动合同法
请注意: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 人民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 您在人民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反映。
内 容

镜像: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E_mail:info@peopledaily.com.cn 新闻线索:rm@peopledaily.com.cn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ENGLISH  京ICP证000006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2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