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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鉴定胎儿性别暂未定性犯罪
  2006年06月25日06:41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本报北京6月24日电(记者程刚)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删除了有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属犯罪行为的规定。

  今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周坤仁今天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作了说明。他表示,赞成这一规定的主要理由是:中国目前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形势严峻,用刑法手段对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加以打击,能够起到震慑遏制作用,是迫切需要的。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司法和法律专家则不赞成把这一条所列行为定为犯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反复慎重研究,建议继续对这个问题研究论证,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暂不规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董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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