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基层民主 2006年11月22日09:46

四个人的四个新身份


民主法制:“村纪委”上任 村务监督有了常设机构

策划:民主法制周刊 编辑:赵颖

 

  300多万个自然村、9亿多农民、数千年农业社会,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亿万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他们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尊重农民,就是要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善于发现并推广来自农民的创意和经验。要积极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促进村务公开,要紧紧依靠和充分发挥农民自身的智慧和力量。只有这样,我们的新农村建设才会大有希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

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探索建立常设民主监督机制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直选产生,专门对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财务和日常活动进行监督。

  去年8月,山东省昌乐县北岩镇大左村和岳泉村村委会门前,分别挂起一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大牌子,和村“两委”的牌子一样高、一样大。目前,这样的牌子挂遍了昌乐全县904个村,农民称这个机构是“村纪委”。自从有了监委会,昌乐农村的来信来访下降了三到四成,经济社会发展更平稳。

    “村纪委”走马上任 

  “监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熟悉村里事务,热心为村民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威信较高,敢于监督。还有,不能是‘两委’班子成员的直系亲属。”昌乐县委副书记宋均圻介绍说。作为试点镇,北岩镇71个村共选出213名监委会委员。记者作了详细统计,其中党员53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87人。71名监委会主任中,50岁以上的有42名,其中60岁以上的12名。<<<

  当好“四大员”

  昌乐县规定:监委会要列席村委会议,监督村委工作,审核村务、财务,提出意见和建议,还可以对不合格的村委会委员提出罢免意见。毕都村监委会主任张永孝概括得好:“监委会就是要当好‘四大员’:监督员,联络员,调解员,宣传员。”<<<

  村民信得过

  自从成立了监委会,农村的来信来访下降了三到四成。“监委会与村‘两委’,可以说是各司其职。只有这样,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落到实处。”监委会,成了联系村委会和群众的桥梁。<<<

  我国农村探索建立常设民主监督机制

  四川巴州:村“监事会”作用大

  监事会参与村组集体土地承包和租赁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对村“两委”作出的不切实际的决定有“一票否决”权;监事会强化财务监督,村上的每一笔支出,都必须经监事会审核后方可报销,大额度资金的支出,必须有监事会成员参与,监事会有权否决不真实、不合法、不合理的开支,有权对集体财务、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进行审计,并有对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初核权;由监事会组织召开村民、村民代表或村民座谈等会议,对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对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责令辞职,对不辞职的启动罢免程序。<<<

  河南渑池:村务监督试行“第三委”

  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成员有权列席或参加村“两委”会议;有权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两委”决定提出废止建议,并交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有权对1/3以上村民代表认为不合格的村干部向上级提出罢免建议,并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监委会最重要的也是村民最关心的权力是“账前审核权”,即在审核村财务时,不仅看已有账目,还要看账目形成前的票据,基本形成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监委会还有一项重要使命:解疑释惑,化解矛盾,消除群众对村“两委”工作的误解。<<<

民主管理待改进——我国农村法治八大现状

  不久前,人民日报国内政治部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了大学生暑期农村法治状况问卷调查。参与调查的大学生在甘肃省敦煌市、黑龙江省大庆市、云南省思茅市、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四地分别随机选取一个村,了解相关情况——

  通过对问卷反馈信息的综合分析,本次调查反映了当地农村法治八大现状

  媒体成为学法律的主渠道

  在所列举的主要渠道中,电视、报纸和广播成为村民了解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占57.5%。通过国家普法宣传和各种会议了解法律知识的为12.3%,由别人介绍传授的占36.8%,自己在生活经历中积累的占17.9%,通过课堂等其他途径了解的占3.8%。

  宪法宣传需要深入

  被访对象中,47.2%的村民知道有宪法一词,但不知道它的具体含义;知道但了解不多的占20.8%;基本明白宪法一词含义的占14.1%;从未听说过这个词的占17.9%。这暴露出当前农村宪法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宣传多为表面的、浅层的宣传,缺乏深入、具体的讲解。

  调解成为纠纷解决重要方式

  当发生邻里纠纷时,37.7%的村民选择找村干部解决或人民调解员解决,34.0%的村民选择找村里有威信的人解决,忍气吞声的人为22.6%,选择打官司的人仅为14.2%。司法在当地村民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所占比例还较低。政府或人民调解员调解仍是当地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大部分村民知道静坐等信访行为违法

  知道有《信访条例》的村民占49.1%,不知道该条例的有50.9%,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深入。90.6%的村民清楚在马路上静坐、聚集在政府门口不让工作人员自由出入、弃留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在信访接待场所等行为是违法的信访行为。

  半数村民学法愿望强烈

  认为法律与工作、学习和生活关系密切,愿意学习法律知识的村民占50.9%;认为关系不大,不愿意学习的占21.7%,持无所谓态度的占27.4%。

  不懂法是不愿打官司的首因

  45.3%的村民不愿意打官司是不懂法律,不了解相关程序;认为费时费钱成本太高的为22.6%;认为司法不公正,不能取得较好解决效果的为24.5%。

  政策与法律区分模糊

  认为国家政策是法律的村民占72.6%,认为不是的占27.4%。大部分村民对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区别是模糊的,这使得与法律抵触的“土”政策有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民主管理待改进

  在村务管理中,一些村民反映本村虽然召开过村民会议,但次数很少,极少数的村民反映本村从未召开过村民大会。在召开过的村民会议中,关于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讨论最多,其次是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等。48.1%的村民认为村民会议的决定是民主、公正的。

  一些村民亲身经历或者听说过本村村委会成员有滥用职权或违法违纪的现象。在工作方法上,少数村民认为本村村委会成员采用的工作方法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作决定不听取大家的意见。

  往期策划:确保村民真正管村务 村民议事 议出民主新天地 

 

乡村治理新形式——改变村务监督机构缺位局面

  “村务监督委员会”,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的乡村治理形式,值得关注。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一个创新,改变了长期以来村务监督机构缺位的局面。村务监督机构缺位,个体意见得不到很好的表达,很多利益关系没有理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各司其职,有利于形成乡村治理更为稳定的架构。在这一架构下,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决策重大村务,通过村民委员会高效执行,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避免村民委员会滥用权力。这一模式并未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生冲突,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得到保证,同时,村民通过常设的监督机构来行使监督权,也可以更稳定、更有效地监督村务。把监督权制度化,这是保证村民权利的利器,比由上级政府来保护他们的权利更受他们欢迎。

  乡村治理可以说是中国的老问题。封建时代的皇权不下县,乡村由绅权统治;民国时期,乡村自治名为村民自治,实际并未改变绅权统治乡村的结构。民国期间,阎锡山在山西搞“村本政治”,李宗仁的桂系在广西搞“乡治”,国民党政权也搞 “乡村自治”,但这些所谓的乡村自治基本有名无实。比如阎锡山在山西主政时,别出心裁地提出了“用民政治”和“村本政治”,但村里负责村政的人却是他派去的退伍军人甚至现役军人。这样的“自治”显然不能反映村民的真实意愿。

  昌乐县的村务监督委员会贯彻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原则,村民的参与热情很高。向农民放权,由农民对村务自己决策、自己执行、自己监督,这构成了比较完整的村民自治权力体系,是乡村数千年来没有出现过的景象。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与下,很多村民之间、村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利益纠纷得到了各方满意的处理,农村的自治得到更好的体现,也有利于保障农村的长期和谐。

  村民自治条件下改善党群关系的思考

  链 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来源: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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