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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站在改革开放30年这一时间节点,回望中国的民主法治,进步令人欣喜。

   反思“文革”,快速起步,我们在民主法治的征程中步履坚定,目标清晰,成果丰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些,早已成为执政党和中国人民的坚定选择和生动实践。

 

·从无法可依 到有法可依

    1949年以来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许多成功的经验。“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则给中国法制发展留下了惨痛的教训。

  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是与中国社会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的发展进程相呼应乃至基本同步的。

  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旗帜鲜明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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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注重数量 到提高质量

   改革的成果需要法律巩固,改革的深入需要法治保障。

  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我国立法进入了快车道,立法成就有目共睹。

  据统计,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起至2008年2月底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国务院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60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7000余件;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余件;5个经济特区共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规200余件。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伊始,就明确提出在本届任期内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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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本形成 到走向完善
   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回顾30年法治建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条道路不是照抄或者照搬西方哪一个国家的,而是由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

  中国的法律体系,既与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性原则相一致,又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协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法律体系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法律体系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为国家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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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亲民  2008年仅1月至8月全国法院受理案件660万余件;人民检察队伍从恢复重建时的一名检察人员发展到如今22万余名

   1978年,对于法院和检察院来说,具有特别的意义。

  这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就受理各类案件61万余件,全国各级检察院恢复重建争分夺秒地进行着。

  时间跨越30年,2008年仅1月至8月,全国法院受理案件660万余件。而人民检察队伍则从恢复重建时的一名检察人员发展到如今22万余名。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作出判决。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成立特别检察厅,公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该案被认为是恢复和重建中国司法制度的典范。

  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工作驶入快车道。 [详细]

·打破神秘 仅2004年,各级法院就接待旁听群众5000余万人次;近五年来,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线索100万余件
  “正义要让老百姓能看得见、感受得到。”

  “打破司法神秘化,只有公开,人民群众才能知晓审判的过程,才能监督审判权的运行。”

  ……

  今年年底,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把省高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要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外,全部挂在互联网上,让社会和群众来监督,来提意见。

  30年来,法官、检察官执法理念步步提升:公正,必须得到公众认可。要得到公众认可,必须坚持公开原则。 [详细]
·服务和谐 仅2007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中,有30.41%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遵循这一原则,我国司法公正走上了和谐之路。

  死刑核准制度——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结束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被誉为“丰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再审制度改革——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3个月内审查。既减轻了再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避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

  执行制度——建立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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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良法 国务院30年制定行政法规1110件

  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2003年至今,老百姓曾参与征求意见的,就有30多件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

  曾经有段时间,政府立法很神秘,往往是关起门来,内部协商。近年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会已成惯例;政府立法后评估和政府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等机制相继亮相。

  “立法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是30年来政府立法工作的变化之一。”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政府立法工作的变化还表现在:立法理念日趋成熟、科学,立法重点发生显著变化,立法工作程序日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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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服务 共建立2100多个综合性政府服务中心
  为解决行政审批过多、过滥,时限过长、“暗箱操作”、审批乱收费等突出问题, 2001年9月,国务院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截至2007年10月,国务院分四批取消、调整1992项行政审批,各级政府共取消、调整22000多项行政审批,均占原有审批项目总数一半以上。

  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也是不断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领衔的课题组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历经5次改革,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行政管理方式改革不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突破性进展。

  计划经济年代,政府是全能型政府,管理靠行政手段、行政命令。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政府职能由以管理为中心向以服务为中心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开始由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转变。[详细]
·刚柔并济 28个省级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考评制度
  “大盖帽,满街跑,这个罚完,那个到”,这一顺口溜曾是老百姓对多头执法、重复罚款的嘲讽。1997年,国务院在北京宣武区首度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试点,截至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城市达到82个,并从最初的城市管理领域,逐步扩展到文化、旅游、矿山安全、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领域。

  规范行政执法的另一大“动作”,就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截至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级政府、58个国务院部门完成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开了清理结果,28个省级政府、16个较大的市级政府、13个国务院部门建立完善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详细]
·多层监督 累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620231件
  今年10月,哈尔滨举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增补委员仪式,17名委员领取了聘书,至此哈尔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增至35名。在行政复议中引入专家“断案”,有效增强了行政复议公信力。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和滥用。30年来,国务院不断探索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详细]
·规范决策 八成市县建立政府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倾听民声科学决策——厦门市重点区域(海沧南部地区)环评报告网络公众参与活动”——2007年12月,在厦门市委主办的厦门网上,这一醒目标识引人关注,这也意味着轰动一时的厦门PX项目风波有了转机。厦门市民可通过专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和报名参加座谈会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选择支持或反对PX项目建设。随后该市还邀请49名民意代表进行座谈,最终PX项目迁址。

  “拍脑袋”决策,引来群众强烈反对;听取民意科学决策,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厦门PX项目给政府科学决策上了生动的一课。 [详细]
 

·两条腿走路:民主存量可观
   记者:近来,杭州地铁工地塌陷事故、甘肃陇南的群体性事件都第一时间在媒体上报道出来。可不可以这样说,普通公民从身边可感受民主的发展?

  俞可平:是的,民主是个大概念,三言两语,很难说清楚。但民主是个好东西,老百姓能真切感受到。这些事故、事件的披露,表明我们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进步。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治透明度。信息公开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方面。

  记者:3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有人认为,中国的民主发展与经济发展不相匹配,存在“一条腿短、一条腿长”的情况。

  俞可平:这是一种偏见和误解。一些人习惯按照西方多党制、全民普选和三权分立的标准,来衡量改革时期中国的政治发展,认为中国的改革主要是经济体制的改革,政治体制基本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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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民主核心问题
  记者:最近,重庆处理出租车停运风波,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出面与出租车司机、市民代表座谈。这是不是扩大公民参与?

  俞可平:当然是。公民参与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一切活动。政府官员在制定政策时,主动听取公众意见,是公民参与的一种方式。

  民主的价值和意义,只有通过公民参与才能真正实现。公民参与是民主政治的核心问题之一,只有通过公民参与,民主政治才能真正运转起来。可以说,没有公民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公民参与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可以有效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可以使公共政策更加科学和民主,能够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与安定。公民参与本身就是公民的价值和美德。 [详细]
·上下互动:基层民主和党内民主
  记者:有人认为,中国民主是由上至下推行的。只有先从高层搞民主,才能健全民主。

  俞可平:近代以来,维新变法、辛亥革命,中国不止一次地尝试所谓自上而下的“民主政治”,其教训值得认真思考。在一个有着长期中央集权传统的大国推行民主,上下结合才是正确的道路。必须上下互动,由下而上与由上而下同时进行。

  基层民主与党内民主,是现阶段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两大重点和突破口。基层民主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政治权利,是全部民主政治的基础。党内民主是权力核心层的民主。通过发展基层民主,使民主逐渐向上推进;通过发展党内民主,使民主从权力核心向全社会推进。这是并行不悖的两条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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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增长:要突破不要突变
  记者:在民主发展的方式和路径上,我们有哪些经验值得肯定?

  俞可平:这方面的经验,同样是30年民主存量的一部分,值得总结。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论断,把民主建设纳入法治轨道。这些年,我们搞改革,“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也是个好经验。

  记者: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民主的期望值很高,有人期待民主政治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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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时间节点 看中国30年人权路
   1978 十一届三中全会 人权保障新“原点”

  
背景: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文革”中,人权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专利。改革开放初期,人权仍被当作“资产阶级口号”。1978年这一年,为右派摘帽的人权保障实践已然先行,至11月全国各地已全部摘掉右派帽子。截至1982年,全国共平反纠正300多万名干部的冤假错案,47万多名党员恢复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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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 第四部宪法 列举了28种公民权利,与西方几无区别

  
背景:1982年12月,新中国制定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人说,不经历“文革”,不会懂得“公民”的意义。那时,“地富反坏右”不被当作公民看待,丧失做人基本尊严。

  此前,1949年“共同纲领”只规定“人民”的权利;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却没回答什么是“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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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 首份“人权白皮书” 人权被称为“伟大的名词”

  
背景:1991年11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人权官方文件。

  在中国政府首份“人权白皮书”中,人权被称为“伟大的名词”;强调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并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

  李步云:1993年6月,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包括中国在内的180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宣言承认人权具有普遍性,并明确要考虑各国各地区的特点。这是我国在外交上首次承认人权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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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人权入宪 “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国家基本义务

  
背景: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2004年5月,全球扶贫大会在上海召开。会议评价中国的扶贫是一个“生动例子”。 仅2004一年,中央财政安排扶贫资金122亿元,农村贫困人口比上年减少290万。“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中国以扶贫为突破口,开展生动而有效的人权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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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十七大报告 赋予知情权、参与权等多种新人权

  
背景: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在京召开。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召开,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此后,十六大再次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权”。

  十七大报告,人权被两次提及:人权事业健康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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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30年 人权保障“跑得更快”
  建议一:修宪应“重构人权”,增加生存权、知情权等

  徐显明:近年来,中国的人权实践发展十分迅速。未来修宪时,应重构我国的人权体系,至少将十七大报告中已出现的基本权利写进去。

  最成熟的是生存权。作为中国政府认可的“首要人权”,生存权在宪法的权利列举中并未出现。十七大报告中已出现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展权等,也应列入。如把生态文明当作一种生活方式的话,还应增加环境权。 [详细]

  建议二:研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李步云:目前,中国已参加了22项国际人权公约,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于1998年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至今未正式生效。

  该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等内容。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在做适当保留的条件之下,尽快批准该公约。批准它,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声望,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的保障。 [详细]

  建议三:“城市本位”需要改变

  徐显明:我们有的法律是“城市本位”,在这些法律中农民有时不是法律关系主体,比如过去的社保制度、劳动制度等。

  十七大报告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而2004年修宪时,仅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在立法时,应就城乡一体的人权保障设计相应的新制度。[详细]

  建议四:加快成立国家人权机构

  李步云、徐显明:据了解,已有100余个国家建立了国家人权机构,致力于改善国际人权形象、促进国内人权保障、开展人权对外交流合作、进行人权教育等。

  我国现有国家机构没有这4项职能。建议尽快建立国家人权机构。这将快速而持续地推动我国人权的进步。[详细]
 

·市场经济使中国繁荣
   四大举措保证改革展开。在市场制度的推动下,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

   记者:作为市场经济的积极推动者,您见证和亲历了中国经济改革的全过程。现在回顾这个过程,您觉得有哪些重要的举措?

  吴敬琏:首先,是商品价格的基本放开。这项对于形成市场制度极其重要的改革在1988年以后的宏观经济紧缩即“收拢货币”的条件下和在1992年改革的新高潮中顺理成章地实现了。这意味着商品市场的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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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市场”到“吴法治”
  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一系列其他制度的支撑。没有这种支撑,市场经济就会陷入混乱

  记者:您因为坚持改革的市场经济取向,在上世纪90年代初被称为“吴市场”。近年来又不断呼吁法治建设,又有人称您“吴法治”,为什么会有这么一个转变?

  吴敬琏:在我国改革的早期阶段,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不少市场取向改革的支持者都认为,只要放开了市场,就能够保证经济的昌盛和人民的幸福,而没有认识到市场的正常运行是需要一系列其他制度的支撑的。没有这种支撑,市场经济就会陷入混乱与腐败之中。清华大学的钱颖一教授曾经对于好市场经济与坏市场经济的区分作了分析,他指出,在目前的世界上,宣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占了绝对多数,但是建立起规范的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不多。许多国家仍然在无规范的、由权力支配的市场经济,或者叫做坏的市场经济的陷阱中挣扎。原来实行计划经济国家进行市场化转轨,弄得不好,也往往掉进这种坏的市场经济的陷阱。 [详细]
·法治建设还需提速
  首先要提升法治观念,在干部和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树立法治观念

  记者:您提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度还比较迟缓,原因在哪里?

  吴敬琏:首先并不在于立法速度无法加快,或者司法人员素质不够高,而是在于法治理念的缺乏。中国历史上是一个只有法制——法律制度的“法制”,而且主要是刑法制度,而没有法治的国家。所谓“法治”,是一种源于古代、到近代才逐步完备起来的治理制度安排。它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符合于公认基本正义的法律的统治。这样的法律在社会中占有支配地位,任何人不能超越其上。而中国的历代统治者却总是把法律当做一种可以由自己任意摆布、用以统治人民的手段和工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提出10年了,但是与法治格格不入的旧思想仍然存在,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一些官员不把自己放在受“法”所“治”的地位上,并且严格地依法行政,却把法律看作贯彻自己的意志的一种手段和工具,甚至完全撇开了法律的规定,用不为公众知晓的“内部文件”、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政策规定”乃至“领导指示”来进行治理,甚至以此来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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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继续过大关
  规范政府行为是出发点,建设一个能够为市场机制提供支持的法治环境

  记者:您在一些场合反复提到,法律首先要规范和界定的,是政府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权力边界,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吴敬琏:根据30年的经验,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关键在于政府自身。所以,要继续把计划经济时期的全能型政府改造成为专注于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型政府。这就需要政府官员出以公心,割舍那些与公仆身份不符的权力。政府改革的任务,在于建设一个能够为市场机制提供支持的法治环境。没有这样的制度平台,就难以摆脱公权不彰、规则扭曲、秩序紊乱、官民关系紧张的状态,难以使经济和社会生活进入和谐稳定的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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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大事记

        1.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2.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3. 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法律草案可以公布征求意见。截至2008年10月,我国先后共公布过2部宪法草案和19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4. 1993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5.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该基本方略写进宪法。

  6.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

  7. 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通过,“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

  8. 200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增设了法规备案审查室,负责对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初步审查工作。2007年2月,该工作委员会增设立法规划室。

  9.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举行个税起征点听证会,这是最高立法机关首次立法听证会。

  10. 2008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工作报告中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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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大事记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我国建国以来第三部宪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

  ●1979年,我国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作出判决。

  ●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据此法院行政审判有了全新的发展。

  ●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基本形成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5年,法官法颁布实施,以此为契机,法官职业化进程加快。

  ●1995年,检察官法颁布实施,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等7个配套规定也先后出台,检察队伍走上法制化轨道。

  ●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地方各级检察院也陆续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

  ●1996年、1997年,刑事诉讼法、刑法修订,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现代法律原则得以确立。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

  ●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2006年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增加12项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工作制度、办案规程等方面的内容,最大限度地实行检务公开。

  ●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确定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的原则。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 [详细]

 依法行政大事记

  起步阶段(1978年至1989年)

  ●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重新确立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最高地位。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立了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管理中的最高地位。

  ●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从宏观上提出了改革开放背景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强调“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确立阶段(1989年至1999年)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正式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指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1999年3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被载入宪法。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基本准则也逐步确立起来。

  ●1989年至1999年的10年期间,我国先后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

  全面推进阶段(1999年至今)

  ●1999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并于同年11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了部署。

  ●2000年至2001年,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全面清理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003年3月,国务院修订《国务院工作规则》,将依法行政确立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之一,并明确规定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

  ●2003年,重点抓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工作进入了全面深化阶段。

  ●2005年,重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2006年,重点推动行政复议工作。

  ●2007年至2008年,重点抓了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 [详细]
 中国民主大事记

  1.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 1987年,党的十三大指出,我国正处于并且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专门论述了党政分开。十三大修改的党章中,加入了“差额选举办法”的内容。

  3. 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4.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1999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

  5. 1998年,我国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代替了十年前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广阔农村全面推行村民自治。

  6. 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两个文明”扩充为“三个文明”,即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

  7.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

  8.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9.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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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权30年30事

  1. 1978年11月,全国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

  2. 1978年12月18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提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开辟人权保障新时期。

  3.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

  4. 1979年9月9日,中央发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提出取消党委审批案件制度等。

  5. 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律师暂行条例》。

  6. 1981年1月1日,新婚姻法施行。

  7. 1981年4月,中国当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成员国。

  8.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国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相比前几部宪法更多。

  9. 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

  10.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通过《义务教育法》和《民法通则》。

  11. 1988年3月1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

  12. 1989年10月和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法》和《环境保护法》。

  13.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人权官方文件。

  14.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工会法》。

  15. 1992年4月,中国政府首次派员前往柬埔寨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

  16. 1993年3月,中国人权研究会成立,并于1998年7月获准参加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有关事务。

  17. 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法》。

  18. 1996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文件。 [详细]
 市场与法治30年大事记

  1.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刑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

  2. 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

  3.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明确指出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

  4. 1982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

  5. 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劳动者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次日,国务院又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6. 1984年5月10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一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7.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民法通则》、《外资企业法》等法律。

  8. 1988年3月25日—4月13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宪法修正案。6月25日,国务院颁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9. 1989年11月9日,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

  10. 1990年1月4日—8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继续实行和完善厂长责任制等七条主要措施。

  11. 1991年2月25日—3月1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详细]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闫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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