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政坛》编辑部:
我是一名连任的市人大代表。每年,我所在的县人大常委会都会组织几次执法检查活动,我有时候会应邀参加。参加执法检查的次数多了,我发现,同是执法检查活动,有时候活动是以县人大常委会的名义进行的,有时候活动又是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进行的。对前者,我知道这是依法进行的;对后者,我却有点疑惑,请问,执法检查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吗?林惠新
2007年4月6日
答:您所提到的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特别是近些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对一些法律、法规、决议和决定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已经逐步形成制度,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监督法中,更对执法检查的具体操作程序作出了专章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可见,执法检查的主体应该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成员一般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构成,有时候,检查组也会相应邀请一些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本级人大代表参加。2006年颁布的监督法,对这一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的形式给予了认可。在监督法第15条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但是对于省级以下人大常委会能否委托下一级人大进行执法检查,法律尚未明确予以规定。目前,包括我省在内的各地正在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预计会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
委托执法检查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首先,这有利于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任务是相当繁重的,仅就执法检查而言,在高峰时,一个月内可能会有三、四个甚至更多的议题同时进行。而目前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大多是兼职的,且人数少。这样繁重的执法检查任务如果要单靠本级人大常委会来完成,有时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将议题委托给下一级人大常委会,使各地在同一时段内就法律、法规、决定或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借助他们的力量,就能够及时地了解实施的真实情况。
其次,相对而言,下一级人大更熟悉本地情况。在履行职权过程中,不少工作要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相对于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而言,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可能更熟悉本地的情况,将执法检查委托给他们,这样在安排执法检查的行程、内容方面,就更贴近实际,有助于真实情况的收集。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执法检查完成后,下一级人大及时将视察情况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其效果是一样的。各级各地人大常委会多年来都是这么做的,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合理可行,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再次,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委托执法检查是符合目前人大工作体制现状的。在我国,上下级人大之间虽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有工作上的联系关系,委托执法检查符合这种关系定位。除执法检查外,在闭会期间,由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代表履职活动如专题调研、集中视察等,有时也会采取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的形式。
在执法检查中,非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普通人大代表并非固定的成员,但对于应邀参加了执法检查的代表而言,也有权把自己了解的情况向有关部门或执法检查组反映。同时,对于许多平时忙于本职工作的代表而言,笔者认为这也是一个很好的知情知政、了解民情的机会。以上观点仅供您参考。
晓 宗
2007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