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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6日电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基本刑事司法理念,但在司法实践中,承担侦查任务的公安机关权力过大,缺少制约,检察机关未能起到监督把关作用,法院的审判成了走形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刘计划就岳兔元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刘计划分析说:虎子被杀案并不存在,但经过审讯,岳兔元竟然“承认”自己杀人。这种现象值得深思。检察院有关领导说:“没有(刑讯逼供),我都问过了,办案民警说没有。”办案民警怎能自己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他指出此案的几个疑点:在该县三交镇发现的男性尸体,经辨认及上级公安机关DNA检测,证实为失踪了的虎子。这种鉴定结论的得出,在程序上有无问题?被告人说是在军渡黄河大桥上掐死的虎子,然后推进了黄河。但最后是在该县三交镇一带发现的一具无名尸体。他说,在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何草率认定被告人有罪?
刘计划说,新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实施了,但在许多办案人员头脑中“有罪推定”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他们在办案中经常对犯罪嫌疑人说的一句话就是:“你要不是犯了罪,怎么会抓你来?”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易延友认为,我国公安机关在办案时习惯重视有罪证据的合理性,轻视其不合理性,容易导致“重打击犯罪,轻保护无辜”的倾向。
此外,易延友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刑讯逼供、诱供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即便被告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但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均不予认定。对此,易延友认为应在司法实务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只要无法排除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的可能,就不能作为有罪证据使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交由法院审判。易延友说,在这种诉讼体制中,常常存在着公检法机关重“互相配合”,轻“互相制约”的倾向。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是:“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
检察院虽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但因其同时又担负着对案件批捕、审查起诉的法律职责,其监督职能往往无从体现,因此对公安机关送来的“夹生饭”,往往很难履行把关作用,而直接将存在疑点的案件交给法院。
由于公检法之间缺乏严格的制约机制,致使有的案件即便证据不足以定案,也只能一路错下来,按“疑罪从挂”、“疑罪从轻”处理结案。
易延友说,此类案件有一个共性:冤案昭雪后,受害人无一例外声称受到过刑讯逼供。“这是由于长期以来,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证据采信多,对被害人提供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由于没有证据证实,很难采信。”他说,这种办案思路也愈加纵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迷信口供,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酿成冤假错案。
专家指出,要想最大限度避免错案的发生,必须要切实贯彻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基本理念,公安、检察、法院应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并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记者 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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