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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原告一审胜诉
  2006年09月14日10:25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在媒体的镜头前,原告沈阳(左一)向所有关注本案的朋友表示感谢。王建军 摄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博客沈阳诉博客秦尘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博客秦尘侵权行为成立,并且被告因为该侵权行为的成立应在网上发表致歉声明,该声明要保留30天。据称,这件案件是博客诉博客的第一案。

  当人们有了更多畅快淋漓的表达渠道,当社会已经进入公民写作的Web2.0时代,当IT人士期望博客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时,不要遗忘,法律从来没有走远:即使在虚拟的博客空间,任何人的言行也不该是信马由缰的肆意乱为。藉此个案,我们约请各方专家探讨博客规范的有关问题,希望能够促进“博客”在法治中自由表达、在规范中有序发展。

  9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个博客告博客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被告张明在博客网博客专栏内刊登向原告沈阳的致歉声明,并赔偿其公证费1010元。

  据了解,博客网专栏作者沈阳在浏览网页时,发现一个叫“秦尘”的网友从2005年到2006年间,在博客中发表了很多“指名道姓侮辱自己人格”的文章。由于该博客的托管网站———博客网未及时删除这些文章,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极大伤害的沈阳,于2006年3月3日将“秦尘”———扬州大学学生张明以及博客网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名誉、消除侵权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人民币。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06年8月18日对此案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明所撰写及转载的文章虽然发布于本人的博客专栏内,但鉴于博客网系开放性网站,张明应对其所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诸如“沈阳除了博客痴呆症外,还有‘狂犬病’……”评价内容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评价范畴,且脱离了事件本身,法院认为已构成对沈阳人格权益的侵害。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及的侵权内容以非财产方式承担责任足以使受害人名誉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且原告沈阳就侵权内容给其造成严重后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博客网公司表示,鉴于博客网用户可自行编辑、发布图文的特殊性,公司仅对相关内容进行事后监管。如文中涉及侵犯名誉权的内容,有赖于当事人投诉,但沈阳没有向博客网进行投诉,因此法院判决博客网公司不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三方当事人没有明确提出上诉。(王建军)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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