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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28年“临时工”的退休诉讼
  2006年11月06日13:23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一个在医院连续干了28年清洁工作的“临时工”,最近打了一场官司,她的请求是能和正式工一样享受退休金、医疗保险。她的诉讼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服务医院28年

  1974年11月,原河南省南阳县人民医院(现为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需要临时清洁工,时年24岁的南阳市郊菜农马顺芝得到了这个岗位。此后的每天早晨,马顺芝4点钟起床,5点钟准时到达医院,开始一天的工作,她甚至没有时间照顾自己的3个年幼的孩子。

  由于马顺芝吃苦耐劳,干活利索,每当医院进行人员调整时,各科室都争着要她,她连续多年被评为劳动模范,还成了医院环卫队的队长。就这样,时间一晃,26年过去了,2000年3月20日,马顺芝度过了自己的50岁生日。

  一个偶然的机会,马顺芝听说临时工连续干够10年到了退休年龄就能和正式工一样退休,享受国家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这个消息让马顺芝欣喜若狂,20多年的劳苦终于有了回报。

  马顺芝马上来到南阳市宛城区劳动人事局咨询,劳动人事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退休条件,即“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工人应该退休,马顺芝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得到了劳动人事局的肯定答复,马顺芝兴冲冲地来到医院人事科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医院人事科的人员对此事闻所未闻,向院领导报告后,答复:马顺芝是临时工,不能办理退休。

  4月17日,马顺芝又到宛城区劳动人事局打听,该局双退办的一位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马顺芝的情况,又打了一通电话后,提笔给医院人事科写下了便函,内容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经请示市局,有关你单位马顺芝临时工退休一事,可完备材料(每年工资及身份证),申报给劳动人事局批。”马顺芝拿着便函千恩万谢地走了。有了劳动人事局的书面批示,事情总该好办了吧,马顺芝把批示交给人事科,办事人员称研究研究再说。可是医院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始终不给马顺芝办理退休。

  万般无奈打仲裁

  等不到结果的马顺芝只好又来到劳动人事局,工作人员建议她进行仲裁。听说要告医院,老实的马顺芝犹豫了,毕竟自己身单力薄,是个没权没势的临时工,但老有所养的希望似乎就在前边招手。马顺芝咬了咬牙,找人写了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交到了南阳市宛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马顺芝在申请书中说:1974年11月我开始在被诉人处工作,20多年来我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工作,2000年3月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开始找被诉人要求为我办理退休手续,但被诉人以我是临时工,不是医院在册职工为由不予办理。我要求被诉人立即为我办理退休手续,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为我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各种补贴。

  2001年9月20日,在仲裁庭上,医院辩称:我院是一个全民所有制单位,人员编制是由区编制委员会下达计划控制,在我院职工编制册中根本找不到申诉人马顺芝,事实上申诉人马顺芝自开始到我院工作就是做的计件工,不是我院在册职工,不能享受我院在册职工的同等福利待遇。另外,申诉人马顺芝在我院做清洁工期间从来没有向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劳动合同手续,我院也未提出过和马顺芝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我院虽然与申诉人马顺芝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我院不能认可申诉人的各项请求。

  仲裁庭开庭的第二天,马顺芝还像往常一样来到医院工作。医院后勤科长找到她说:“你把手续交接吧,从今天起你不用上班了。”从此,马顺芝离开了医院。

  南阳市宛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要求医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于法有据,被诉人应立即为申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并从2001年11月开始支付申诉人退休金每月182.4元。

  法律保护临时工

  2001年12月31日,医院向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医院认为:马顺芝的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马顺芝的工作时间为断续状态;仲裁书的裁决无法律依据。

  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已经形成实际劳动用工关系。被告马顺芝的情况,符合河南省劳动厅对三门峡市劳动局关于对临时工退休问题的复函及补充意见精神,即“用人单位原长期使用的临时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符合国家法定退休退职年龄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马顺芝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市二医院称马顺芝工作期间有间断,但未能举出证据,应视为马顺芝工作期间没有间断。马顺芝为退休问题曾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因此,马顺芝未超过仲裁时效。

  2002年11月7日,该院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在判决书生效十五日内,为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并从2001年11月起向马顺芝支付退休金每月182.40元。

  一审宣判后,医院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6月20日,南阳中院审理认为:自《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已打破职工身份界限,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同等权利,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

  马顺芝在上诉人单位临时性岗位上已工作将近30年,虽未与上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马顺芝符合退休条件,应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因上诉人未给马顺芝缴纳养老保险费,故退休费仍应由用人单位第二人民医院支付。

  司法建议争权益

  拿着南阳中院的终审判决书,马顺芝来到医院要求办理退休手续,医院仍然说没法给她办。2003年11月6日,马顺芝向宛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4年9月24日,医院终于向宛城区劳动人事局打报告,要为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然而,这次宛城区劳动人事局却批示,有关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对临时工退休问题的复函适用期已过,无法再办理退休手续。

  2005年4月15日,宛城区法院向宛城区劳动人事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审查研究能否为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2005年4月25日,宛城区劳动人事局向宛城区法院递交《关于马顺芝能否办理退休一事的情况说明》,内容是:我局根据你院的司法建议书,认真查阅了自1978年国务院有关退休暂行办法,到1986年国家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出台,至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结合市局答复意见,一致认为马顺芝与二院虽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养老保险金、仍系临时工身份,其提供不出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手续,不符合退休规定。

  得不到执行结果的马顺芝不得不开始了上访,区信访局、区人大、市政府、市人大、市中院,她一家一家地跑着。

  5年的维权路太长了,马顺芝实在太累了。在法院的主持协调下,2006年7月14日,医院和马顺芝达成了和解协议:医院一次性支付马顺芝32832元,马顺芝放弃医院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每月支付退休金的请求。7月20日,双方履行了和解协议。

  至此,这桩临时工争取退休权益的官司划上了一个并不完美的句号。

  谁来维护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执行本案的法官、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法官石明团对本案进行了点评。

  像马顺芝这样的个案,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很常见。这些单位在雇临时工时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范围固定(如炊事员、门卫、清洁工等)、工资金额相对固定,当他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单位不给他们办退休手续、也没有退休金。作为一个群体的养老制度长期缺失,使他们老无所养,这是社会的遗憾。

  其实,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所有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与职工已经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也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1992年国务院令103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更明确了“企业内部打破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的规定,并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实行同工同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10月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存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点、1996年11月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点规定,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包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至于在临时性岗位的用工,也只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既然在用人单位里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临时工”作为劳动者,只要工龄和年龄符合法定标准,照样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尽管《劳动法》对“临时工”问题没有作明确规定,但《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护各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马顺芝一案中,一审法院依据《劳动法》的原则性条款判决马顺芝胜诉,合乎《劳动法》的立法本意。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实行养老保险费社会化统筹管理,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如果医院为马顺芝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手续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的话,她退休后就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退休金,否则,将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领取退休金,这时,医院就负有保障马顺芝取得退休金的义务。

  本案劳动人事局对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前后迥异的态度,不是偶然现象,它说明在政府部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指示、政策大过法律的官僚主义意识,也暴露了一些部门还存在片面理解法律、机械执法,甚至不遵守法律的问题。本案中,法院已经判决医院为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而在实际执行中为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批和经办部门是劳动人事局。此时,为马顺芝办理退休手续已经成为劳动人事局的行政义务。面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劳动人事局有行政义务而托辞不办,已构成行政不作为,马顺芝这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期待这桩个案能够引起重视,进而启动立法程序,将更多的人、乃至每个人都纳入养老制度之列,让每个人都老有所养。我们不妨继续把临时工问题作为解决法律不健全的契机,建议《劳动合同法》专门作出规定,来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何明轩 曹萌)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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