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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裁判学术争议才有学术自由 
志灵
  2007年05月30日09:0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著名自由撰稿人方舟子因在汤姆网谈学术腐败和科学打假问题时,对参选中科院院士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泌尿外科主任肖传国进行了批评,从而引发了一场备受社会关注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一审驳回了肖传国要求方舟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5月29日《北京晨报》)。

    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在于法院认定,在整篇访谈中,方舟子虽使用了诸如“夸大”、“冒充”、“自吹自擂”等令人不快的词语,但该用语仅属于一般性过激的言辞,该访谈中并未出现侮辱、诽谤的用语。而在法律上,名誉侵权案件,要么由侮辱言论而起,要么因诽谤用语而生,既然当事人的批评言论并没有达到侮辱或者诽谤的程度,法院自然不会认定名誉侵权。

    不过,法院从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上入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适用的仅仅是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其实在这一案件的判决背后,还隐藏着一个更宏大的价值判断命题,即作为知名的公众人物,应当对学术批评保持一定的容忍度。这正如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写到的那样,“肖传国作为知名教授、科学院院士候选人,也应接受学术界及社会对其学术水准所发出的质疑之声,即便言论有所过激,亦应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以保持正常的争鸣氛围”。

    法院的判决理由也传递出这样的信息,即法院在学术争议面前要保持必要的谦抑性和谨慎性,不对当事人的学术成就进行法律评判。事实上,法院对于此类学术争议关注的焦点只能是,当事人在进行学术争议时,是否恪守了必须尊重对方人格尊严的基本论辩规则,即当事人是否存在由“实际恶意”所主导的侮辱、诽谤用语,而这与其说是学术争议问题,倒不如说是凑巧以学术争议为载体的普通民事纠纷。

    法院之所以不裁判学术争议,不仅仅因为学术问题属于专业问题,拥有司法裁判权的法官和普通公众一样都是“门外汉”,“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强行介入裁判只会是“致命的自负”;更为关键的是,学术批评的大量存在恰恰是学术繁荣和学术进步最直接的动力。很难想象,在一个批评言论动辄因名誉侵权得咎的学术环境中,学术凭什么进步,恐怕整个学术界都弥漫着歌功颂德之声。在一片歌舞升平之中,学术界非但缺少进步的资本和动力,还会滋生太多的“学术霸权”。

    学术问题和公共政策一样,向来奉行的是一个简单而朴素的真理——真理不辩不明。而学术辩论能够蔚然成风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学术争辩不会让当事人“因言得咎”。所以说,除非当事人存在侮辱或者诽谤对方的故意,任何的批评言论,哪怕是过激的批评言论,都要被学术自由所蕴涵的巨大的价值理念所包容。当然,这种包容并不能由学术自由自行实现,还需要学术之外的权力,尤其是可以以名誉侵权为由介入学术争议的司法权,对学术争议保持不能而且不愿裁判的谦抑性。

    完全不用担心司法不裁判学术争议可能导致的“学术混乱”,因为学术自治完全可以在学术的范畴内妥善解决好自身的争议,反倒是司法权的越俎代庖显得不伦不类而且适得其反。另外,任何学术自由之下的学术争议都是有限度的,正如自由和权利不能被滥用一样,一旦学术争议成为人身攻击或者造谣中伤的幌子时,法院当然有权以名誉侵权为由进行司法裁判,但显然的是,法院裁判的并非真正的学术争议。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黄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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