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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是老百姓对规范性文件的形象称呼。多数的“红头文件”为推进改革、发展经济、维护秩序、服务社会立下了汗马功劳,但也有部分“红头文件”为强化地方、部门利益,闯红灯、越雷池。今年6月,河北省东光县文教局下发文件,要求该县办学条件最好的实验小学,将今年的招生对象确定为“县城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6月22日《燕赵都市报》)在舆论的谴责下,该份严重违反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的文件最终被取消。
在我国每年产生的数以万件的“红头文件”中,违反法律、有悖政策、显失公平的“问题文件”为数不少。去年,黑龙江省法制办公室共受理备案各地市政府、省直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80件。经过依法严格审查,发现11个地市和18个省直部门发布的68件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2004年,安徽阜阳市法制办公室共受理备案的89件规范性文件中有66件存在着问题,占总数的74%。
据某权威部分披露,“红头文件”中的问题突出在五方面: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五是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
由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都是涉及全局、长远和公共的事务,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能产生普遍约束力,因此,现代国家都注重设立专门机构和制度对它进行审查监督。我国各级政府的法制办公室就是承担这种职能的专门机构。凡是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送同级法制办公室备案,接受审查。
但是,仅靠法制办公室“孤军奋战”恐怕难以完全保证“红头文件”不出问题。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至少不下两百万件,但真正报送给法制办公室备案,接受审查的不足两万件。如此大面积的监督缺失,使得许多“红头文件”丧失了应有的立场与原则,成为一些部门和地方把局部利益凌架于国家和公民利益之上的惯用工具。1998年7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政府办公室在下发的《关于确定1998年早稻收购价的通知》中,违反国家规定强行向农民征收额外的税费,最终导致一起恶性事件的发生。
如何有效地防止出现“问题红头文件”?愚认为,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备案审查功能当然还要加强,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该勇敢地站出来。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定和命令”的职权。可见,备案审查并撤销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红头文件”的备案审查,实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相对于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行政监督来说,具有层次高、效力大的特点。现实中我们不难发现,一些违法的“红头文件”,法制办公室不便审查或监督效果不佳时,一旦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后,结果往往就大不一样。
我们高兴地看到,法律赋予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这一重要职权正逐步由“法律条文”演变为“实际行动”。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法规备案审查室,专事法律法规的审查监督。200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否决了有关部门要求向居民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决定。今年5月,四川省平昌县得胜镇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通过“一事一议”筹资进行镇公路爱护的决议》。其中部分内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侵犯了村民委员会的权利。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得知后,立即撤销了该决议。前不久,湖南省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违反税法规定而作出的12份减税免税文件亮起红灯,督促政府依法纠正。唯愿更多的国家权力机关在看到有问题的“红头文件”时都能大胆地举起监督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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