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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辽宁某地对于漠视代表职责、履职不力的人大代表启动了诫警、劝辞、罢免等退出机制,代表表现不佳或不作为将被“弹劾”,直至罢免。看到这则新闻,顿感眼前一亮,出台这项举措很有必要,可以说是一项强化职责意识,提高代表素质的有效“硬性措施”。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但部分人大代表单纯把“代表”看作一种荣誉,而把密切联系选民、参加代表活动等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看作是额外工作甚至认为“无所谓”,甘做“无为代表”,他们忘记了法律赋予的职责,辜负了选民群众的重托,可以说是不合格的代表。
在谈到代表履职工作时,往往大家说的最多的是加强学习培训,增强责任感,提高代表素质等等,笔者认为,这些工作确实很重要,但在此基础上强化对代表的监督工作也不容忽视。
一是充分发挥选民的监督作用。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生活在广大选民群众中间,代表履行职责充分与否,选民都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最有发言权。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在坚持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的同时,多到选民或选举单位中走访,全面了解代表的工作和履职情况,并将了解到的情况告知代表或者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开,这样可以通过广大选民群众的监督,督促代表更好地深入群众,广泛联系选民,全面了解民情,积极反映民意,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二是探索创新考核机制。要强化代表职务意识,就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通过各种看得见,说得出的记录,来总体评价代表的履行职责情况。如部分地方人大建立的代表履职档案,对代表出席会议、参加视察、调查、联系选民等情况分别由专人记录,年终以档案记录情况为主要依据,再通过自我鉴定、单位评议、人大常委会评定等步骤,对全体人大代表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表彰了先进,使履行职责充分的代表有自豪感和成就感,督促了后进,令履职不力的代表有压力感和紧迫感,以彻底克服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错误认识。
三是健全完善淘汰机制。应在认真实践的基础上,按照代表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代表诫警、劝辞和罢免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惩戒和制约措施。对履职不积极、不主动,甚至根本就不履行职责的代表及时进行诫警直至罢免;对“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等有关法律规定不折不扣的予以执行;对打着代表旗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按照法律规定处理。通过不断完善淘汰机制,让大家感受到代表不是“护身符”“挡箭牌”,而是一项神圣的法定职务,不只是荣誉称号,更是一种沉甸甸的责任,切实感受到自己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做一名积极履职,为民直言的合格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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