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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各级地方人大面临换届之际,出于工作衔接或人事安排方面的考虑,一些地方政府对工作部门的局长、委员会主任进行小幅调整,这本是正常的组织任免,但在个别地方,却出现了随意任免部门负责人的现象,往往采取“先挪后免”、“先上后任”的方式,使严肃的人大任免程序沦为了走过场式的“事后追认”。
《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行政首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这样一项严肃的法律规定,岂能以“工作需要”、“组织决定”为由而任意规避呢?之所以产生这种“事后追认”,原因不外乎三个:一是疏忽,在一些人的意识里,干部任用是党委组织部门的事,只要在常委会上通过了就行,殊不知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须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任免方具有合法性。二是轻视,认为人大任免干部不过就是“走走程序”,只要是党委决定了,出于“工作需要”,先上任开展工作或是先下任腾出位置,等到上人大常委会会议时再“说明情况”就行了。三是担忧,由于任免之中带有个别领导的“个人意志”,担心任免议案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出意外”,所以不如先形成既定事实,然后再通过找委员个别“做工作”后再上会比较稳妥。不论是何种原因,这种“事后追认”都是对法律严肃性的挑战。在干部任免工作中,“组织意图”与“人大任免”并非是上下游式的作业,而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对于由于疏忽而产生的“事后追认”,人大常委会的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向党委组织部门反馈信息,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加强联系,避免产生类似“笑话”。对由于轻视、担忧而有意规避人大常委会任免程序的,人大要勇于守护法律尊严与人民意志,敢于用选票说“不”,断不能让个别人以“服从组织决定”之名而得“轻慢法律”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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