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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部门利益法制化
庞清涛 薛贞
  2006年11月13日11:10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长期以来,地方立法大多采用由相关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然后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社会公众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和要求,使公众利益在法律的起点就容易遭受到部门利益的侵犯和压制,最终形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随着部门立法的增多,“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问题也备受世人关注。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由于部门利益的驱动和立法方式的不尽完善。由部门主导立法的传统方式,由于缺乏规范化的平衡利益和公众参与机制,加之社会监督的不到位,很容易导致在起草法规草案时植入部门利益。

  立法是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第一次分配,可谓是社会公正之源。要实现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保证地方立法的质量,很有必要改进和完善立法方式,引入多元主体参与立法,使立法工作处于社会公众的直接参与和监督之下,真正体现民主立法和立法为民。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在立法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首先,应坚持立法公开。要将立法的全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视野之中,依靠社会监督来避免有关部门在立法中谋取自身利益。立法工作从立项、起草到审议的全过程都应向社会公开,使民众得以了解立法工作的动态和内容,洞察其中可能隐藏的部门利益。通过社会监督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建议,为立法机关广泛收集民情民意创造条件。

  其次,应保障立法民主。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利益相对方的广泛有效参与。通过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和论证会等形式,让利益关系各方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以实现立法过程的平等博弈和话语多元。同时,还应通过建立健全吸纳公民意见的程序和制度,使利益关系各方的意见在立法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形成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新机制。

  再次,应体现立法中立。要通过公开招标、定向议标等形式,委托社会力量起草法规,实现权力和利益的有效分离。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行业立法,确实需要由部门进行起草的,也要通过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人士参与的办法,有效解决部门立法存在的“一言堂”现象。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立法工作的公平公正。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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