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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视察,是各级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最常用的形式之一。它的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着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我们对视察工作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给予足够的重视。笔者通过调查发现,有些人对视察活动在认识和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形而上学地按照“视察”两字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和操作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将视察仅仅看作是“视察”。
完整意义上的人大代表视察,应当包括“视察”与“整改”两大部分。“视察”,只是一种监督的手段或是行使监督职权前的一项准备工作,而“视察”之后,通过相关部门的整改,解决“视察”中发现的问题,才是真正的目的。视察所追求的结果,应该是被视察的政府部门,按照人大代表视察小组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拿出整改方案来,集中精力认真进行整改,直至问题真正得到解决,取得实效。
“整改”工作虽然应由被视察的部门来完成,但做为视察活动组织者的人大常委会和参与视察的人大代表,却肩负着监督与督促的责任,绝不应该撒手不管。而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人大的视察活动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察”、轻整改的问题。视察时一大群人前呼后拥,场面庞大。看倒是看了,察倒也察了,但看过、察过之后却不了了之了——既不见被视察部门有整改行为,更不见有什么实际效果——问题依旧,局面依然。这就使得一些地方的代表视察活动纯粹成了一种虎头蛇尾、有始无终的“秀”,不但产生不了应有的效果,有时还会引起群众的反感,影响人大代表的形象。
有人认为人大对政府部门只有监督权,没有领导权,过多地“指手划脚”会有越俎代疱之嫌。这种错误认识,其实正是对人大职权搞不清、抓不准的一种突出表现。
虽然人大代表视察不应介入具体事务,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但是人大代表有权从完善法制的高度提出意见与建议,有权对被视察部门的整改进行跟踪监督,并可以要求其限期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反馈报告整改情况,直至参加视察的人大代表满意为止。对不认真整改或整改不力不见成效的,有权依法追究,以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人大代表视察取得实效。
重“视察”、轻整改的视察活动,实际上是把手段当成了目的,是舍本求末,虚化了人大监督权,是一种不善监督、不敢监督的表现。只有把视察与整改结合起来,把实际效果作为检验视察的标准,人大代表视察这种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才会真正实起来,视察才会有无限的生命力,才会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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