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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选举:不应有“例外”理由
王宜峻(福建清流)
  2006年11月21日16:40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实行差额选举是基本原则,只是在候选人确实只有一人的情况下,作为例外,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正是由于这一“例外”,现实中,许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几乎无一例外地被运作为等额选举,这多少让人有点匪夷所思。从法理上说,法定提名权应该是平等的,法定数量的代表与各政党、人民团体提名的候选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为什么一到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候选人提名时,代表们全都不作声了,难道代表心中就没比组织提名更中意的人选?为什么法律明明规定了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只是在候选人确实只有一人的情形下作为例外可以实行等额选举,而结果却全都实行了等额选举?

  虽然此种情形依据地方组织法“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之规定,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合法未必就合理。选举,就是选举人对被选举人一种自主、自由地选择、鉴定的过程,因此,在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中必须有可供选择的对象,必须是从两个或者两个人以上中选举一个人。而从一个人中选举一个人,百分百的当选对于当选人以及提名人都是一件比较尴尬的事情,实是与民主选举的形式相悖,是我们国家选举制度的一个大漏洞,是我们修改选举制度时重点应当考虑的问题。

  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有可以等额选举的“例外”理由,必然导致实际上太多的正职领导人员进行等额选举。毕竟这样的选举比较保险,容易操作,便于实现党委意图;而差额选举要多一些程序,搞得不好还难以保证党委推荐的人选当选。本来,可以实行额选举是为应对特殊的“例外”情况而作出的灵活规定,恰恰是由于法律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比较灵活,使得许多地方在选举本级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时,绝大多数因不便、不能提出差额,只能进行等额选举。按照法律的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只要依法提出了差额,就必须进行差额选举,不能采取种种办法搞成等额选举。将“例外”变成一般,导致不少人错误认为既然我们实行的是大多数人的民主,那么选举不过是代表履行一下法定程序而已,误认为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就是可以等额选举,致使我们的选举越来越流于形式,应当说是有违宪法和法律精神的。这样不仅极不利于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也由于选举中缺乏竞争致使当选者可能不能自觉地为人民服务。

  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防止因在选举中片面强调实现党委的意图而使选举步入歧路。党委的意图应当经过充分的民主协商、引导沟通逐步实现,不能生怕选举工作不圆满,就反复做工作,要求各代表团团长表态,要求全体党员代表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以确保党委推荐的候选人当选。既不能在制定选举办法中,作出限制和淡化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规定;也不能在代表已经联名提出候选人后,要求代表放弃提名权或者要求被提名人不要接受候选人的提名。主席团的其他成员对候选人有什么想法和意见的,应当大胆、及时地表达出来,因为这些人是代表的代表,更不能保持沉默。

  防止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毫无例外地进行等额选举,重要一点就是必须严格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只有毫无例外地坚持差额的原则,才能有效地防止在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大范围地出现等额选举的现象。选举是民主生活的第一步,应该让代表有可以自主选择他们自己认为更加适合人选的权力,民主选举的这一过程才会充满希望。民主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民主选举制度中的漏洞应当在实践中逐步得到修复,而完全废止选举法律中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可以等额选举的规定,不允许有可以等额选举“例外”理由的存在,无论是正职还是副职的领导人员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正是解决这一制度漏洞问题的关键所在。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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