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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对规范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新要求
  2007年01月04日09:20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各地准备实施监督法已进入倒计时。监督法创设并规范了许多具体的监督形式,对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程序,提高监督实效将起到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监督法在突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核心作用的同时,也对进一步规范常委会会议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要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人大常委会每年的年度工作要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的过程以及监督的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开。

  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人大常委会要本着务实、精干、效能的原则,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本地区的重点工作,制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制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计划。

  要进一步规范常委会会议程序。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以监督法的实施为契机规范常委会会议程序。人大常委会会议它不仅仅是指会议的举行,它包括常委会会议的会前准备工作、会中按程序进行、会后的监督落实,是一个过程。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常委会会议的会前准备工作还存在不够规范的地方。监督法明确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尤其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这一点做得不够好,存在召开会议时间比较紧张,会议的相关材料不能及时到达组成人员手中,不便于组成人员了解有关情况,由于会议审议时间较短,致使审议走了形式。另外,监督法还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由此可见上面监督法中明确规定的几个时间是,也是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必须遵守执行的,否则就是违法。

  全国各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监督法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一要以监督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对监督法的宣传;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常委会会议制度,规范会议程序;三要认真搞好对监督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法落到实处。

  (山东惠民 尚修国)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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