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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应大力推进村民自治促进新农村建设
林玉顷
  2007年04月30日11:41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实现 “管理民主”目标的必由之路。建设新农村,只有通过推进村民自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和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那么,地方人大如何推进村民自治促进新新农村建设呢?笔者以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推进:

  一、监督村民委员会运作

  1.要监督村委会的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第十四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等等。但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缺陷。如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的推选,不按程序进行。有些村从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构成到候选人的推荐,都由待换届的村委会确定,最后只是让村民在其内定的人选中进行选举;选民登记不规范;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对选举违规“控制”,不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和省有关选举的法规,使多数村民不了解选举程序,指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选举工作人员(特别是计唱票工作人员、流动票箱工作人员)等,甚至不经选举就任命、撤换村委会成员,违背了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鉴于上述情况的存在,需要地方人大对选举进行监督的程序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全程监督。在每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地方人大可以派专门的工作组驻村,对相关的组织者进行培训,让他们熟悉整个运作程序。向村民们介绍选举的意义、选举的程序等基本的法律常识,提高村民的参选率。在选举现场设立监督台,及时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杜绝贿选、拉选票等不正当现象发生,维护好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让老百姓选出自己放心的、满意的“当家人”。

  2.要监督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然而,现实操作中,有些村没有按规定实行村务公开,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开形式和内容不规范、时间不固定、公开栏设置地点不合理、公开程序不健全等问题,尤其是公开前不进行审查,公开后也不去了解群众的反映,不按群众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问题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村务公开工作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地方人大加强检查督促,把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作为重中之重来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村务公开的内容,规范村务公开的程序,将村民最关心的村务定期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使村务公开真正成为全面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突破口。3、要监督村干部的行为。村委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村干部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是村民的代理人,代理村民处理集体事务,对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然而,“村官”中一些人找不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官”一场,总想为自己捞点好处。于是,他们当中出现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牟私利,损害村民权益的现象。有些村干部忽视村民利益,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不理会村民的集体意愿,我行我素、个人决策。地方人大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通过监督村务公开来监督村干部的财权,还好干部以清白,给村民以明白;组织村民给村干部的工作表现和绩效打分,对表现较差的帮助教育,制订具体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直至村民满意为止;对于村民严重不满的村干部,地方人大应帮助村民畅通罢免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合法渠道。

  二、维护村民作为自治主体权益

  1.要帮助村民树立维权意识。目前,很多农民还未形成应有的维权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的做法是采取隐忍的态度,或托关系、找熟人帮助实现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地方人大应向村民宣传公民的权利、义务,宣传依法治国的思想,在全社会营造民主氛围。2、要向村民宣传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常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已有多年,然而很多村民根本不知晓这部法律,更不用说以此为依据,来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了。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但是,很多村民根本不知道还有这样的方式能维护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还要靠地方人大的工作。人大代表有义务“向群众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地方人大可通过监督检查村委会工作的途径,督促他们更好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另外,地方人大可直接送教、送法律知识下乡,为老百姓现场释疑解惑。

  3.要畅通村民维权的渠道。《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体制内居于最高地位。地方人大可引导村民召开好村民会议,以集体的力量维权。当农村基层在选举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与县、乡政府有牵连时,村民可通过人大信访的救助渠道来维权,这时,地方人大可以督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特事特办,优先处理,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4.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紧密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和新农村建设的实际,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农业生产与流通、税费改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作者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大常委员会)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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