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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为促进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在代表工作中列入了目标责任制,将代表任期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进行量化。对此,笔者表示赞同,认为这有助于推进代表责权利的均等化。
细读我国的代表法和组织法,我们发现,法律赋予了代表相当多的权利,如参加或列席会议、提议案和建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选举和罢免,持证视察等等,保证
了代表履职的充分和有效。但法律对代表的义务和责任规定得甚少,只有寥寥数语,且较抽象,如只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等等,缺乏具体的、可量化的标准,一方面导致选民或选举单位对其监督的“茫然”,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代表“无责一身轻”,乐得“逍遥自在”,以至出现了一些“哑巴代表”、“挂名代表”,在自身履职不力的同时,也伤害了广大选民的民主权利,危害确实不少。
要摆脱上述弊端,最有效的莫过于修改法律,在赋予代表诸多权利的同时,也添加相对等的责任和义务,促使其责权利均等化,从制度上保证代表“名副其实”。但在法律未作出修改之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尝试出台代表任期目标责任制——将代表任期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进行量化,未尝不可。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的这一制度是对现有法律缺陷的一种弥补,一类矫正,是完全符合“责权利相等”这一法律基本精神的,可以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在推进代表工作中的又一次大胆而又十分有意义的创举,必将对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以至于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也必将推动各级人大代表积极履行职责,更好地行使法律和群众赋予的各项职权,不辜负代表的“美誉”!
(作者单位:浙江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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