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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建议办理问责制是解决办理不力的良方
卢鸿福
  2007年05月26日19:13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随着中央9号文件的贯彻实施,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引起各级各部门的空前重视,办理方式进一步改进,办理质量进一步提高,办理效果也进一步好转。但是,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仍不尽满意,

  建议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一条重要方式和渠道。作为人民政府,认真办理代表建议意见是一项法定职责。由于,认识上的偏颇,在办理建议上重形式的多,应付的多,推诿搪塞的多,也正是由于办理措施不力,没有责任追究,办理中忽悠代表的现象也十分突出,对一些代表建议不是积极主动寻求解决的办法,而是从客观上找理由,从答复文字上作文章,引起了代表的强烈不满。难怪一些代表也自嘲:“不提白不提,提了也白提。”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在制定的一些有关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办法,并没有规定承办单位的法律责任,更不会让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导承担经济、行政责任。没有制度约束,没有责任追究,在这种背景下,人大代表建议能否得到有效办理,关键取决于承办单位领导人的良知和道德操守。如果承办单位领导态度端正,认识高,意识强,那么建议办理就会到位,效果便会好,代表便会满意;反之,建议的办理就成为一种形式,应付了事。

  把人民群众的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问题解决好落实好,是各级政府的一项职责要求,也是考量一个地方政府执政能力和水平的标尺。代表建议来自基层、来自群众、来自实践,从不同层面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因此,办理好代表建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责无旁贷。

  实践证明,解决代表建议不力、质量不高的问题,仅仅把办理建议作为一项政府应尽的义务还不够,应当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规范,建立建议办理问责机制,向办理不力者开刀,对于那些在办理工作上不作为、拖沓应付、推诿搪塞者,追究承办单位和领导人员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让建议意见落到实处,使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受到侵害。

  (作者单位: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常委会)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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