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 、信息中心主办
人民网
本网首页 领导活动 人大新闻 一府两院 评论理论 网友建言 人大论坛 热点专题
立法聚焦 监督纵横 基层民主 代表工作 代表风采 个人专栏 人事任免 地方人大
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宁夏

宁夏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讲
  2008年04月11日17:5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人民网银川4月11日电 (记者周志忠)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相比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的法律精神有哪些?在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等制度方面做了哪些完善和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副厅长程锐娟就此做了宣讲。

  程锐娟认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着劳动争议耗时过长、申请仲裁时效过短、劳动争议调解薄弱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主要致力于从处理机制和程序上更好、更快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是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部分案件不必要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案件不再上法院,这样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当然,这些案件法律规定为数额较小的、事实简单的和有国家明确标准的案件。就以宁夏首府银川为例,银川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560元,12个月就是6720多元。也就是说,6720元以下的案件在银川地区就可以一裁终局。

  二是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现行的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其立法初衷是为尽快解决劳动争议,可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担心打官司会失去工作,从而放弃了申请仲裁的权利;或者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对这样一个不利于劳动者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的时效规定,新法做了改动,将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新法还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做了特别规定,即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一年内提出申请仲裁。

  三是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现行的仲裁期限规定,从申请到受理的期限为7天,审理期限为60天,总共为67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30天,因此,劳动争议仲裁阶段的最长期限可以延长到97天。新法对此所做规定是: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15天,整个过程不超过65天。对照以后会发现,新法的仲裁审理期限比现行法缩短拉32天。这种规定,可以起到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作用。

  四是增加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由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场所工作并且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许多证据由用人单位保管,因此,新法对一般的民事证据规则做了变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样就从举证责任方面做出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

  五是加强了劳动争议调解。为了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减少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新法把着重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原则做了规定,整合了现在社会上已经成立的各种劳动调解组织来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相对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规定来说,这在坚持企业调解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新规定:赋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明确了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地位及职责。同时,新法还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做了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特别规定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程序,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六是完善了劳动仲裁程序和规则。新法对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回避、仲裁程序中的鉴定问题、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质证和辩论、仲裁庭先行调解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七是减少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经济成本。劳动争议仲裁收费,一直是职工群众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反映较大的问题之一。新法对仲裁费用收取予以取消,对于众多作为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显然是一个非常现实、非常“实惠”的规定,从经济实质方面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降低了维权成本,便于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缓和劳资双方的矛盾激化。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王喆)
热点排行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接受李成玉辞去省长职务
·从"伯乐相马"到"赛场选马" 官员选任制度改革加速
·人大代表炮轰:公务员浪费惊人 许宗衡坦承“有道理”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郭庚茂为副省长并代理省长
·人事劳动两部门合并 政策法规如何对接
·人力资源方面现存问题
·新一轮人事调整步入尾声 大部委副职为何"超员"?
·福州市人大代表:刹抢建风 先拆“有背景的”
·广东拟试点设立专职人大代表 将享受公务员待遇
·深圳市长恳请市民更多使用公交
请注意: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 人民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 您在人民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反映。
内 容

镜像: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E_mail:info@peopledaily.com.cn 新闻线索:rm@peopledaily.com.cn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ENGLISH  京ICP证000006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2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