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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一:食品安全体系改革须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改革是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革除旧体制的弊端,将旧体制向好的方向调整。因此,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进行改革。
英加等七国曾经是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效仿者,然而,社会发展中呈现的一些问题,促使这些国家决定对原有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改革。现在美国反过来拟向这七国学习,这说明他们的改革确有可借鉴之处。
启示二:食品安全体系改革须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
英加等七国国家食品安全体系的改革有共同之处,即统一立法,整合资源,统一监管机构。但在具体操作上,各国有自己的特点。
丹麦通过改革,成立了一个新的职能机构,几乎集中了全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而德国成立的新机构,则是个协调组织,其职能是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指导联邦州政府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在爱尔兰,将新的食品安全机构置于国家卫生与儿童部之下,并将其他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归该机构统一行使。
启示三:食品安全体系改革须讲成效
食品安全体系改革的成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一是提高效力,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致性,让消费者及时获得准确的、可靠的、一致的食品安全信息;二是提高效益,合理利用食品安全的监管资源,用有限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三是实现保护公众健康和国际食品贸易的“双赢”。
目前,我国正在加强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改革经验,相信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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