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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 中国人大新闻 >> 新闻专题 >> 关注食品安全法草案
深度调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征民意
生产经营者负食品安全首责 最高将处20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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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检验

  第五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全文]

 

 
 
     


2007年本网年度关注
 

  
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

    ★“铁拐代表”捍卫食品安全(一)
    ★食品卫生修法渐行渐近(二)
    ★食品安全应建信用档(三)  
    ★食品安全卫生立法列 入计划 "吃啥才安全"谁说了算?(四)
    ★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要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卫生法?(五)
    ★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专家:食品安全要以人为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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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草案)》。

QS标志的含义
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
现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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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草案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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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七国食品安全工作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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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示一:食品安全体系改革须顺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改革是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革除旧体制的弊端,将旧体制向好的方向调整。因此,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适时进行改革。

  英加等七国曾经是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效仿者,然而,社会发展中呈现的一些问题,促使这些国家决定对原有的食品安全体系进行改革。现在美国反过来拟向这七国学习,这说明他们的改革确有可借鉴之处。

  启示二:食品安全体系改革须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

  英加等七国国家食品安全体系的改革有共同之处,即统一立法,整合资源,统一监管机构。但在具体操作上,各国有自己的特点。

  丹麦通过改革,成立了一个新的职能机构,几乎集中了全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而德国成立的新机构,则是个协调组织,其职能是领导食品安全管理、制定食品安全法律、指导联邦州政府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在爱尔兰,将新的食品安全机构置于国家卫生与儿童部之下,并将其他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划归该机构统一行使。

  启示三:食品安全体系改革须讲成效

  食品安全体系改革的成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一是提高效力,保证食品安全监管的一致性,让消费者及时获得准确的、可靠的、一致的食品安全信息;二是提高效益,合理利用食品安全的监管资源,用有限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三是实现保护公众健康和国际食品贸易的“双赢”。

  目前,我国正在加强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改革经验,相信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