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逃成本"理应由贪官自己埋单
王威
| 2008年03月18日10:08 |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 |
腐败分子长期在逃,不但影响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毒化社会风气、降低党的执政权威,还将对贪官们产生极大“鼓舞”效应。根据高检院公布的报告所显示的数据,五年来抓获的在逃人员有4547人,其中大部分是在境内缉捕到的——据姜伟称,几年来已经从30多个国家缉捕到案70多名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显然,绝大多数的外逃贪官仍在逍遥法外。
其实,将在逃贪官如数缉拿归案,也并非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放眼国外,战后以色列情报机关在全世界范围内追捕纳粹战犯,几十年如一日锲而不舍的努力就值得借鉴;从国内看,也常有痛失亲人的普通百姓“千里追凶”的奇迹上演。贪官多是骄奢淫逸之徒,难忍逃亡颠沛之苦,更容易露出种种蛛丝马迹来,只要有关部门下定决心不惜一切代价与在逃贪官“肉博血战”,无论贪官逃到天涯海角,总是逃不出恢恢法网的。
前年2月,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在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年发布会上说,“一起一般的刑事案件在追逃过程中,人力、物力平均至少要1万元左右”。稍大的刑事案件侦破费用都要在10万元以上,“甚至上百万、数百万”。这是公安部首次向媒体透露追逃需付出的“成本代价”。但是,“成本高”也不应该是放任贪官“胜利大逃亡”的理由。一方面,国家要加大追逃的财政投入;另一方面,我国刑法要对腐败犯罪增设罚金刑,并适当扩大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来消化掉这个“追逃成本”。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但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中除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以及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有罚金刑外,其余的都没有设立罚金刑。虽然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的处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没收财产仅是在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从刑罚与犯罪的对应关系来看,罚金刑更适于处罚贪污贿赂这类涉及财产的犯罪,可以充分发挥刑罚惩罚性和预防性的双重作用。对“溜之大吉”的腐败分子,实行经济刑罚,正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这“追逃成本”理应由外逃贪官自己“埋单”。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责任编辑:闫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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