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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信息公开申请”起热潮 关注的都是老问题
文/高铁军
  2008年05月21日16:08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将在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方面带来的深刻影响。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表明,信息是由政府公开,但公开得由公民推动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中国新闻周刊》曾以《政府信息公开:从上游治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题报道该条例的通过。但是“阳光”在“上游治水”中的实现,尚需“下游”持久深入的推动。

  随着新法的正式实施,各地在短短十几天里就出现多起“信息公开申请”。5月1日,河北沧州律师韩甫政向国务院发出建议书,要求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关于教育、卫生、住房、城建等方面的“国家标准”。5月4日,北京市民陈育华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了解北京市2003年至今的养犬管理费用使用情况。北京市民湛江向海淀区环保局提出申请,要求了解此前开发商违约后居民维权未果的情况。上海律师严义明向安徽省卫生厅与阜阳市政府分别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手足口病疫情没有及时公开的原因。

  “信息公开申请”热潮表明,中国公民存在着大量潜在的或者被压抑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因为在这次申请热潮中,多数人关注的都是老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只是使这种需求公开化、表面化。

  但是,由于各级政府长期以来缺乏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制度性,“阳光”的普降道路并不平坦。曾参与起草、论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很多政府官员不大愿意公开信息,他们有这种观念上的惯性。”“不公开是常规,公开是特例。”

  政府不公开信息的传统是有多重原因的。控制信息,造成信息有针对性的不对称,向来是管理者重要的治理手段。条例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对《中国新闻周刊》说,与此相适应,“以管理者为本位的配套制度则成了以往不公开信息的客观条件”。

  官员们的个人利益也是其不愿公开信息的重要驱动力。“一些信息不公开,就给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王锡锌说。一些地方官员对于商品房用地成本讳莫如深,不能不说与此有关。另一方面,信息不公开也为少数政府官员瞒上提供了条件。一些信息的公开就可能危及他们的仕途。

  信息不公开,除了不能满足公民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还会引发一系列公共事件。自1998年始,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开始酝酿一部信息公开法规。SARS事件后,该条例正式被提上议事日程——2003年春,一种不明病毒入侵广东、北京,造成部分患者高烧死亡。由于没有及时发布甚至刻意隐瞒疫情信息,卫生部以及北京市政府立即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此后,信息公开在处理公共事件中的重要性被重新认识。但从提上议事日程到最终颁行依然用了5年时间。期间,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公共事件时有发生。2004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污染物造成松花江流域大面积污染,污水危及哈尔滨市饮水安全。哈尔滨市在得到相关信息后并未及时向公众通报,造成市民大规模恐慌。

  2008年3月28日,安徽阜阳一名儿童死于手足口病,虽然市人民医院在当天就已经将死亡情况通报给当地卫生局,但直到4周之后,官方才正式公布疫情。此时,疾病已经夺走20个幼小的生命。

  2007年1月2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获得通过。从条例通过到正式实施,中央政府一共给了近17个月的准备时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曾表示,“这说明立法者对实施难度有着清醒的认识”。从目前情况来看,很多省市都还没有准备好,该条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促进信息公开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姑且不论内容上是否有漏洞,单从技术上就还有一些问题。”王锡锌说。在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中,编写信息公开目录是非常关键的一步。但目前,对于目录编写还缺少规范。《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随机登陆几个已经发布信息公开目录的部委网站,发现在目录的编写方式上不同部门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各级政府对于以什么途径和形式进行信息公开,也缺少统一的标准。这些都会对公民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造成一定影响。

  在内容上,什么可以公开,什么不能公开,这在很多政府机关眼里也是一个问题。就目前的条例来看,其中多为原则性规定,缺少更为细致的解释。这种进一步具体解释的缺位为关心条例的人带来了忧虑。

  参与起草条例的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这个确实可以成为一些政府部门不公开信息的保护伞”。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对具体何为上述秘密与隐私却没有多作说明。同时,条例的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就给了政府机关很大的裁定权。“自己给自己当裁判,在法规还不健全的时候确实会有问题。”王锡锌不无担心地说。

  因此,“下游”持久深入地推动,就显得非常必要。相对于那些“信息公开申请”者,湖南汝城的黄由俭等人向前走了一步。5月5日,黄由俭、宋庆昌等5位离退休职工以“信息不公开”为由,将汝城县政府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诉讼,揭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案。

  “第一案”本身并不复杂。6年前,由汝城县建设局主导,对当地自来水公司进行改制。该公司的职工对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质疑。县政府介入此事并展开调查,但最后以“调查报告不属政府意见,仅供领导参考使用”为由,拒绝向职工公开。职工几经申请未果,提起诉讼。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汝城县政府相关人员仍没有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而是对外声明“调查报告不在条例规定公开信息范围之内”。

  条例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汝城县政府没有理由不公开调查报告”。据悉,早在条例的起草阶段,有关专家确实具体对政府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出具的报告是否属于公开范畴进行过讨论。“但除了公安机关调查刑事案件的报告不宜公开外,其他调查报告应该公开。即便汝城县的报告涉及部分不便公开的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在屏蔽这些信息后公开其他信息。”

  “不过,我认为5位职工的起诉理由应该更准确一些。9至12条其实是对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规定。作为起诉的依据,13、14条更合适。”沈岿说。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魏艳(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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