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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之际,公众最希望政府公开的信息是什么?近日,中国青年报社调中心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显示,高达77.5%的受调查者首选答案为“官员财产情况”,其次才是“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事项”等政府信息。(5月12日《中国青年报》)
长期以来,无论是专家学者还是一般民众,都普遍认同“官员财产公开”作为“终端反腐利器”的强大制度功效,并企盼它的尽快付诸实践。而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特别是其“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的立法初衷上看,“官员财产公开”实际上也是其逻辑上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趋势。
不过,以《条例》现有的具体规定而言,尚难完全支撑“公开官员财产”这一制度期待。比如,《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强调,“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显然,依照这些规定,包括官员财产在内的官员个人信息很容易被归类到“个人隐私”的范畴内而不被允许公开,甚至连“官员财产情况”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也将会成为一个待定问题。
也就是说,在最终实现“公开官员财产情况”之前,还有几个必要的前提步骤或者说关键性的法治理念,需要事先给予确定和厘清。
首先是包括官员财产情况在内的官员信息的“去个人化”,明确其从属“政府信息”的性质。就“官员也是公民”来看,官员财产情况当然应属个人信息,但从官员作为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政府行为的载体来看,其自身信息显然又不能被简单地当作“个人信息”,否则,政府行为的透明、阳光化将无从依傍,而公权的个人化、私益化势必被大开方便之门。
其次是官员个人信息的“去隐私化”。在单纯的权利视域下,隐私权的重要性、正当性无疑不言而喻。但从“权利—权力”平衡与制约的角度看,作为占据更多权力资源、肩负更多公共责任使命的公众人物,官员的隐私显然主要不再表现为私密的权利,而事实上已成为权利公开监督的必然对象和组成部分,换言之,与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相比,官员的隐私权必须做出让步、牺牲。
在此基础上,水到渠成的最后一步才能是“公开官员财产情况的法制化”。即以制定专门法律的形式,将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彻底制度化。从法治成熟国家这方面的成功经验来看,这样的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至少应包含和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哪些官员必须公开(如除了行政部门官员外,司法、立法部门的公职人员也应公开);哪些财产必须公开(如除工资、津贴补助之外,其他各种级别待遇、福利,乃至整个家庭范围内包括股票、债券在内的财产性收入均应纳入公开范畴);公开到什么程度(不仅是向上级对内的公开,更必须是面向全社会全面公开);不公开或公开不实的责任是什么(凡拒绝公开或公开不实,均视为财产不清白,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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