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物权制度 推动社会发展
——第六届“海峡法学论坛”综述
2008年10月14日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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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论坛的主题是“物权法与社会发展”。200多位来自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物权法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出席了本届论坛,并就物权法与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物权法与财产权制度创新,物权法与城市化进程,物权法与投资权益保障等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和交流。
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认为,应构建法定租赁权制度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性要求,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基础上,国家应当顺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客观要求,在坚持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础上,让农民对土地使用权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处分权利,同时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处分加以规范。而法定租赁权制度是在现有土地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实现农民房屋的自由转让、抵押,从而充分实现了宅基地的经济效用,满足了农民融资的要求,是解决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问题的明智选择。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教授彭真明认为,应赋予土地财产权利,夯实农民行使土地财产权利的民主根基。彭教授认为,在物权法语境下,中国的农地制度仍存在三个缺陷:一是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立法过于原则。二是过于强调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忽略了区域差异性和农民的不同利益诉求。三是强调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的不同等性,制度性地限制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实现。因此,他建议要赋予农民真正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利,平衡物权法的统一性和地方立法的灵活性之间的冲突,夯实农民行使土地财产权利的民主根基。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渊智分析了物权法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之进步和不足,并提出一些立法建议。物权法明确了农村土地的归属和利用,完善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本规则,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征收制度等方面加强了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但是物权法仍有许多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汪教授建议完善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确保集体成员利益不受侵害;放开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限制,允许家庭承包经营权抵押、继承或入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修改土地管理法,放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限制;制定征收征用法,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等等。
加快城市化进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生效后,司法实践中城市居民拆迁的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必须予以修订。在该条例的修订中,必须理顺其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并且依照这一科学基础,清晰地建立各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拆迁事务长期稳定地发展。新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必须充分贯彻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香港律师会内地法律事务委员会副主席林月明指出,城市化进程需保护私人不动产物权。香港作为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地区,也是世界上人口最为稠密的地区之一,多年来在城市发展方面积累了丰厚的经验与教训。林律师以香港的土地制度、市区重建制度、强制收购、土地收回等内容为例子,认为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应给予私人不动产物权足够的保护,尊重权利人的话语权,允许私人不动产物权人及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进行质疑,必要时交由法院确定,在实行公共利益优先的同时亦须重视对私人利益进行合理的补偿。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提出,应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规定,对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意义重大,但在实施中尚存在地下空间是否分摊土地价值以及如何分摊土地价值,地下空间如何登记等问题。城市地下空间权作为一种新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现有的规定过于简略,还需要具有许多可操作性的规范来配套实施,使其逐步完善。
创新财产权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强调保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实践中,出资人除因出资不足、出资拖延、出资掺水、出资虚假甚至抽逃出资等影响公司的资本充实外,出资人之出资标的存在的各种权利瑕疵,也会构成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隐患。朱教授对怎样在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出资标的的权利请求人之间实现利益平衡进行探讨,列举了一些出资标的权利瑕疵的场合,并逐一分析了在何种条件下应当视保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为首要目标,不得随意宣告出资无效或者返还出资标的。
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林诚二介绍了台湾地区占有之权利推定的适用限制,并参照台湾地区物权法关于占有之权利推定的有关规定,剖析了大陆地区现行物权法与几个专家建议稿的异同,对完善大陆地区占有之权利推定制度提出以下建议:第一,适用的客体不需要区分动产或不动产;第二,对已登记的不动产和应当登记的特定动产,不适用占有之权利推定;第三,对占有之权利推定可以明文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前项推定于需办理登记之物权,不适用之。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教授李爱君对我国物权法担保制度创新进行经济分析,认为物权法担保制度创新了新的担保形式;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完善了担保物权的登记制度,明确了登记的法律后果;修改了关于人保与物保的规定;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等等。物权法担保制度创新给我国的金融提供了一个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与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保障。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林旭霞通过对虚拟财产性质的分析,认为虚拟财产权是物权,用户有权就虚拟财产行使物权请求权,也有权对网络运营商主张合同权利。虽然虚拟财产权也存在区别于现实财产的特殊性,但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性特征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在法律未作相应的具体规定之前,应当适用物权法的规则。
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导师艾林芝指出,澳门民法典规定的预约合同制度,既可以改变物权变动的时间,又可以使得双方当事人受到合约的约束。澳门民法典第404条规定:预约合同就是指约束某人有义务订立合同之协议。其包含了两个内容:一是双方约定要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本约合同(如买卖合同);二是该本约合同是特定的,且具备了该本约合同的基本内容。预约合同制度可以控制整个交易的效力,它不仅弥补了合意主义原则在物权变动时间上的僵化,还最大限度的迎合当事人的约束意思。
本届论坛是物权法研究领域的又一场盛会,也是大陆和港澳台地区法学与法律界交流的又一次重要平台。通过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交流交往,促进法律制度之间的互相借鉴,为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繁荣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为经济文化和社会的交流交往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郑凌燕)来源:《人民政坛》
| (责任编辑:王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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