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
·所谓的“四分之一条款”,是学者针对现行选举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所作出的通俗概括。法律条文称,在全国、省、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中,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上秉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通俗的解读,就是农民只享有城市市民四分之一的选举权。按照现行选举法的规定,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
·选举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修正
·从1995年开始实施至今的“农民1/4选举权”是在选举法第三次修正案中作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