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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读”并非“三审” 
李正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06年07月24日11:33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新闻】

  近日,《联合早报》谈及《反分裂国家法》时这样表述:按中国的立法程序,一个法案通常要经过人大常委会三读,才能在每年3月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疑问】

  文中所说的“三读”与我国立法程序中的“三审”是一回事吗?

  【解答】

  “三读”制是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审议和通过议案的一种程序。而“三审”制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在实践中逐渐完善起来的立法审议程序。第五届全国人大以前,对法律案的审议只有一次,从第六届全国人大起改为两审。《立法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实行“三审”制,在原来二审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关键问题和有较大争论问题的协调环节,由法律委员会在统一审议的基础上向常委会报告审议结果,再进行“三审”。

  我国立法程序中的“三审”制与西方议会的“三读”制,除了法律案提出的主体不同,审议程序上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审议的主体不同。西方议会的“三读”一般都是在议会全体会议上进行的。在我国,由于人大立法有代表大会立法和常委会立法之分,其审议程序也不完全相同。因为代表大会人数较多,不太可能由代表在大会上讨论辩论,故除了由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案的说明及进行最后表决外,审议主要由各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大会主席团进行。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三审”程序,则是在三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的。

  第二,每次审议的内容有所不同。在“三读”制中,一读一般只宣读法案题目和要点;二读法案全文及有关委员会审查结果的说明;三读原则上只做文字上的修正,并由议会进行正式表决。在我国的“三审”制中,一审是听取提案人对法律草案的说明,进行初步审议;二审是在委员们对法律草案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后,围绕法律草案的重点、难点和分歧意见,进行深入审议;三审是在专门委员会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并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再作审议,如果意见比较统一,即交付表决。

  第三,审议的时间要求有所不同。西方议会的“三读”制对于“三读”的时间、辩论发言时间限制等一般都有规定,如新西兰众议院议事规则规定:法案登记后,在一读后的第三个开会日进行二读程序等。当然各国做法不尽相同。我国目前对于一审、二审、三审的时间、审议发言时间等还没有规定严格的时间限制,通常以常委会会议开会的时间间隔为准;但在实践中,有的法律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由于意见分歧过大,往往搁置数月、一年以上再进入审议程序,甚至还有“跨届审议”的现象。

  另外,就审议的次数来说,在我国对于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对一些争议较大的法律草案还不止三审,可能还要进行四审、五审。而西方各国“三读”的做法也不完全一样,有的“三读”之后还要移交另一院再进行“三读”等。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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