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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带来良好刑罚效益--访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
本报记者  王比学
  2007年05月15日17:50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社区矫正经过三年多的试点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肯定,得到了专家学者的支持,得到了社会群众的认可,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近日,记者就社区矫正专访了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

  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背景:截至2007年3月,全国试点地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00932人,解除矫正37779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3153人。经过社区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率不到1%。

  记者:社区服刑人员也是罪犯,而且涉及众多罪名,为什么这些人的重新犯罪率能得到控制?

  郝赤勇:我国倡导和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最大程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社区矫正是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有关刑事法律,对那些罪行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和缓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措施。人民检察院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确保这项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公安机关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同时,还牵头组织有关单位、社区基层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法制道德教育、心理矫正、组织公益劳动,并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就业安置等生活上的帮扶,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大减

  背景:以上海市为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后,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接收之初的160人下降到了目前的16人,有9个区县实现了无下落不明对象。

  记者:有人总担心在社区服刑有损于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郝赤勇: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罪犯,更是为了教育改造罪犯,让他们通过刑罚执行活动,转变成守法公民,不致再次危害社会。不是把罪犯关进高墙电网之内就能体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罪犯被关进监狱,最终还是要回到社会。把那些符合法定条件、适宜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可以大大减少这些问题的产生。而且,我们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比以往投入了更多的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刑罚执行的内容更加丰富也更具有针对性,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的质量和效果。据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市的调查统计显示,有97.2%的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表示满意。

  事实上,实行社区矫正不会损害刑罚的严肃性,减弱刑罚的震慑作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特定的犯罪人,而不是所有的犯罪人。对于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必须要依法予以监禁。

  节约行刑资源 降低行刑成本

  背景:目前我国关押一个罪犯年平均成本为2.5万至3万元,社区矫正成本为每人每年3000至6000元。从试点开始至今,全国累计接收的社区服刑人员达10万多名。

  记者:社区矫正与行刑成本之间有什么关系?

  郝赤勇:打击和惩罚犯罪,并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政府的一项责任,政府必然要为此付出成本。但国家和社会的刑罚执行资源是有限的,如何合理配置资源,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得最大的刑罚效益,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近四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实践表明,社区矫正由于最大限度地利用了社会资源,减少了国家在刑罚执行设施、人员和资金上的投入,有效降低了刑罚执行的成本。从另一个角度讲,社区矫正也带来了良好的刑罚效益,比如能够缩短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进程,使其正常参与社会生产创造更高的价值,继续承担对家庭的责任从而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以其良好的改造效果让公众的安全感提升,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体现社会的文明进步。所以,社区矫正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刑罚执行方式,是对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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