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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亟待立法规范 将进入人大立法程序
本报记者 王比学
  2005年12月21日09:32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在广东一家鞋厂检查。本报记者 王比学摄 

  从12月16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上传来消息,劳动合同法(草案)将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劳动合同制度已进入立法程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已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前不久,记者随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检查时了解到,由于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城镇新增人口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存在不少问题―――

  签订率低:中小型非公企业不到20%

  背景:有80多名来自河南开封的职工,通过劳务公司在北京朝阳区从事建筑工作。干了几个月,本应给10多万元,却只给了2.4万元。11月29日,工人在讨薪时,还被殴打。工长说:“木工队并没有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该支付多少工资,我们自己也不清楚。”

  尽管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也推行多年,但仍有部分地区、行业,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建筑、餐饮、娱乐、加工行业在招用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时,经常不签订劳动合同。

  从执法检查情况来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有些建筑、餐饮、娱乐、小型加工行业在招用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时,常常以人员流动性大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

  据黑龙江省总工会的一项调查,省内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1.4%。

  今年上半年,上海闵行区法院审结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82件,占同期劳动争议案件结案数的30.59%。法官分析,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两类纠纷:一是工资支付纠纷,由于工资计付标准不明,导致双方为工资支付产生争议;二是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短期倾向明显:大部分只有一年

  背景:上海浦东劳动局有一份统计,在当年新签劳动合同中,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占总数的75%以上。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类。前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必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而后者如果不是双方协商解除的话,则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多与职工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出现“只用职工青春期,青春过后打发走”的现象。还有少数企业,在职工工作将满10年时,为了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提前与其解约,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少数企业规避法律规定,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一过即解除合同,不再与职工续签合同,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这种现象在餐饮等服务行业大量存在。因为,试用期一般工资较低、有关福利待遇均不能享受。

  内容不规范:条款不具体甚至违法

  背景:检查组在抽查广州一家制鞋厂的劳动合同时,发现有这样的条款“职工不服从企业安置的工作岗位,企业可单方解除合同。”“职工如果参与或组织罢工的,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合同内容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这类情况也存在于一些企业。许多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法定条款不具体,有的只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严重违法条款。

  位于上海松江区的一家电子公司,成立8年多时间,有1000多名职工。公司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报酬”一章中写着“企业根据职工工资制度及职工个人条件确定职工工资等级”,工资的具体数额没有明确。对此,检查组成员当即提出疑问,公司负责人却解释:“我们企业的工资每年都在变,不好写入合同。”

  2005年8月,上海浦东新区总工会曾在新区区域内50家企业作过调查,有44%的职工表示劳动合同虽然写入了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或者只是简单的规定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我们期待劳动合同法的尽快出台,让劳动合同制度更具法律强制力,让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21日 第十四版)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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