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民主法制周刊 编辑:字秀春
本期关注:
物权法(法眼)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很大程度上是由欠缺物权观念的乱作为造成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现代管理手段和人性化执法方式将得到更广泛应用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不仅要对土地的所有者给予补偿,也要对失地农民给予补偿。[原版重现]
网友留言进入>>>>
 |
|
邱炯 绘 |
3月16日,物权法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专家称此法颁布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部法律被称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它的颁布究竟对政府的行为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日前,本报记者专访了王利明和马耀清。
划定公权力界限
英国学者约翰·洛克有句名言:“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
记者:物权法颁布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但也有一些人认为,物权法是一部民事法律,不是行政法,与政府的行政行为关系不大。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王利明: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物权法不仅仅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的基本法,也是规范行政机关公权力、保障人民财产权利的一部重要民事法律。
行政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要充分树立物权观念和意识,注重和保护私人财产权。比如,警察执行公务,在没有合法的授权和符合合法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侵入公民住宅;对于违章摆摊设点,城管部门有权依法予以管理和处罚,但不能随意砸毁摆摊设点者的财物。可以说物权法规定的财产权是依法行政的基础。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之一,就是要看是否尊重了物权法所确立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财产权。
马耀清:物权法颁布实施,应引起行政机关足够的重视。物权法对行政管理有很大影响。物权法明确物的归属和利用,划定了物上私权利的范围,从另一个侧面讲,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权力的界限。
观念转变很重要。长期以来,在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无所不管”和“公权大于私权”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没有考虑公权和私权还有界限。比如说,老百姓反映较大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乱”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欠缺物权观念的乱作为造成的。物权法实施以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建立起对各种合法财产平等保护的新物权观念。
慎重对待拆迁
西方国家有一句格言,对私人住宅,“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记者:在房屋拆迁中,国家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协调是一个引人瞩目的事情。物权法颁布,对政府征收和征用公民的住宅等私有财产,是不是带来很大的影响?
王利明:公权力往往构成对私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比如,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
但是,政府行使征收权,必须遵循物权法所确立的程序,而且应当按照物权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予以充分补偿。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征地拆迁问题越来越多,不依法行政侵害老百姓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在进行房屋拆迁时,确实存在着政府机关借所谓“公共利益”之名,侵犯拆迁户利益的情形。
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就是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征收权作为国家的专有权力,对公民的财产利益关系重大,更应当受到正当程序的限制。
马耀清:建议建立“公共利益”的专家论证制度。在城市拆迁行政管理工作中,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颁发拆迁许可证、作出拆迁裁决,组织实施强制拆迁等行为时,应当首先对拆迁房屋的目的和性质进行认定。通过
“公共利益”的专家论证,作出结论是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实施征收行为,否则就和物权法的规定相悖。
推动行政管理方式转变……「详细」
 |
|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代表们对物权法草案进行表决。(本报记者 陈斌 摄) |
物权法5编247条中,大量条款涉及房屋物权。从不动产登记、到车库车位归属,再到房屋拆迁,彰显对物权的尊重和捍卫。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参与了物权法立法过程。且听他一一点评物权法出台后的房屋产权。
不动产置于阳光下
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徐显明点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现代意义的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条款,明确了物的归属,减少侵害的可能性,有助于定纷止争和对物权的保护。同时,法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将不动产置于阳光之下,对遏制腐败具有促进和推动意义。
物权法出台后,应该尽快制定物权登记管理办法等,回应社会关注的登记是否收费、不登记怎么办等问题。
业主有权更换物业
业主和物业间的纠纷不时见诸报端。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依法有权更换。
点评:业主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这是业主的权利之一。物业只是为业主提供服务,业主有权选择服务。
车库首先满足业主
2005年6月,宁波市一住宅小区的19名业主状告房产商,称房产公司销售房子时,表示小区内有公共停车位。但在房屋交付后,房产公司却把楼前约2000平方米的公共用地挪作他用,业主的车无处停放。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徐显明点评: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正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关于车库车位归属的规定,正是考虑到开发商和业主利益的平衡。若只顾业主利益,开发商可能不再开发车库车位;若只顾开发商利益,又不符合规划中关于公共空间的约定。
法律规定“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首先”不同于“优先”,后者指在同等条件下业主优先获得;“首先”则不区分条件,更有助于保障业主利益。
不得妨碍采光权
一些居民住宅被拔地而起的高楼大厦遮挡,终日不见阳光。物权法对此做出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法律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徐显明点评:采光权、通风权等属于相邻权,物权法把相邻权作为一类权利固定下来,有助于化解纠纷和矛盾,促进邻里和谐,构建和谐社会。
拆迁须为公共利益
最近,重庆“最牛钉子户”成为人们关注焦点。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徐显明点评: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补偿机制,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
物权法实施后,“钉子户”是否可以强拆,关键是看拆迁后将建设什么项目。如果是商业项目就没有理由征收。
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平等保护。在我看来,社会应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物权,他们处于弱势。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比如侵权法等。「详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