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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人谈审计法  
  2006年03月03日18:14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律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人就修改审计法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将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记者就这次审计法修改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负责人。

  谈到为什么要对现行审计法加以修改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我国宪法对国家的审计监督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依照宪法,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对于保证国有资金的依法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损失浪费,促进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据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8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审计法实施以来,对健全我国审计监督制度,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更高的要求。现行审计法的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改完善。

  这位负责人从以下几个方面向记者介绍了审计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按照现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对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对政府审计工作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很有必要。但现行审计法对政府审计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报告指出问题的后续处理等,缺乏明确规定。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审计工作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修改后的审计法增加规定,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也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近年来对领导干部实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现行审计法缺乏这方面的规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后的审计法增加了对有关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等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增加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依法进行,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促进廉政建设。

  在审计工作中,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如何解决处理,现行审计法缺乏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审计决定的准确、公平、公正,修改后的审计法增加规定:被审计对象可以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在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时,应当将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在审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时,应当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一并进行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作出相应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这些规定,既可以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也有利于维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修改后的审计法还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按照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工作要求,在充实审计监督手段、进一步规范审计监督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如:为适应电子计算机技术和财会电算化的迅速发展,修改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经批准,可以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电子数据系统;针对一些单位采用公款私存的办法规避监督的违法行为,修改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掌握相关证据并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的公款;为防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会资料和违法取得的资产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等等。

  这位负责人最后说,修改后的审计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必将对进一步依法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国家的财经秩序,提高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来源:新华社 (责任编辑:徐连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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